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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审计机关不宜参与承包前的制订方案,测算基数等工作,也不宜对承包合同实行先审计,后签订。主要理由是: 1、审计的职能是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法规对一切有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在社会主义的经济监督体系中,审计监督是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既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综合性,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一定的独立性。制定方案,测算基数,核实资产,签订合同属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而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李鹏同志指出,可以理直气壮的说,审计就是搞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