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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控诉是刑事诉讼的两个不同阶段性职能,追诉犯罪是二者共同的目的,这种目的的同一性决定二者可以由一个机关统一行使,我国现行的检警制度却是将二者分开,由不同机关行使,造成了诸如浪费司法资源等的诸多弊端,不能使诉讼效率发挥至最优。与侦诉一体并不相同的侦诉合一也许是优化检警关系、构建侦诉职能理想模式的一个很好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