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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理论背景中确立公法与“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公法在德国“法治国”和英国“普通法法治国”中所处的不同位置和作用。德国的法治国是一种以立法理性为基础的治理,而英国的法治国是一种司法理性形态的治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很难撇开康德的“法治国家论”和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论”理论谱系来进行公法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