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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印度与中国同属四大文明古国,从恒河流域孕育而出的古印度文化与起源于黄河流域的华夏文化看似毫无瓜葛,却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因不同的社会、历史、经济、文化、政治、宗教等因素,所呈现出的发展样态亦有不同。从法律层面上看,古印度法与中国传统法律亦有些许同异。古印度法是以婆罗门教法为核心,其最具代表性的《摩奴法论》,与此相对应,遥远的东方古国正值秦汉时期。因而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古印度与秦汉时期的刑事立法状况,通过比较异同,旨在初探两大古老文明发展的差异性的成因。
关键词:刑法;古印度法;摩奴法论
一、古印度的刑事立法与秦汉时期的刑事立法状况
古印度法以婆罗门教法为核心,其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成书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的《摩奴法论》。《摩奴法论》的内容繁杂,涉及个人、家庭、国家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四种姓制度为基础构成古印度社会的基本构架。在这部法典中,法律部分仅占全书的四分之一。
《摩奴法论》中规定了十八大类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刑法的仅规定了五项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通奸罪、赌博罪。
与此同时,处于秦汉时期的中华大陆,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经》等著作。
二、古印度的刑事立法与秦汉时期的相似之处。
1、刑事立法上贯穿男尊女卑思想
古代社会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古代中国与印度也不例外。在刑事立法中亦有所体现。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女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尤其是在汉代,女子一方的地位有所下降。汉初《二年律令.贼律》明确规定,丈夫殴打泼悍的妻子,只要未动兵刃,无论伤害程度如何,均不构成犯罪;而妻子如果殴打丈夫,不论是否有伤,均处耐为隶妾的刑罚。《摩奴法论》中也同样贯穿了男尊女卑、夫妻地位不平等的思想,她们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妻子需对丈夫绝对忠诚,无论丈夫行为多么恶劣。
2、刑罚残酷思想
秦汉时期,刑罚都是比较残酷的,有死刑、肉刑、宫刑等,例如车裂、割鼻等。古印度时期,刑罚有死刑、肉刑、罚金。死刑执行主要有烧死、溺死、大象踩死等,肉刑主要有截肢、看去耳朵等。秦汉与古印度时代虽执行方式略有不同,但在手段残酷上,足可同日而语。
3、同罪异罚思想
古印度注重同罪异罚,其源于印度的种姓制度。高等种性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例如《摩奴法论》中规定婆罗门辱骂刹帝利罚五十;辱骂吠舍,罚二十五;辱骂首陀罗,罚款为二十。凡低等种姓伤害高等种姓,必须断其肢;而同种姓相伤,则以罚款或驱逐出境了结。婆罗门在刑罚上享有很多特权,如不受肉刑、不受罚款和没收财产等。
秦汉时期,刑不上大夫、上请制度、准五服以致罪等,均是同罪异罚的表现。
三、古印度的刑事立法与秦汉时期的不同之处。
1、宗教性与伦理性
宗教文化是古印度社会以及法律的一个鲜明的特征。古印度社会深受宗教教义的影响。在刑法的规范方面,亦贯穿宗教思想,其以婆罗门教义为基础,规范信徒们的行为乃至思想。刑罚多为赎罪形式。《摩奴法论》中就罗列了一些有关宗教的犯罪及惩罚。如喝酒被视为大罪,因为古代印度人们的宗教观念中,酒是实物的污垢,而罪过也称为污垢,所以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都不得喝酒。
秦汉时期的中国,引礼入法,所宣扬的文化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文化,其目的是让人们追求一种伦理价值。这种重视伦理价值的文化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历代法典均以伦理原则作为最高指导原则,礼法合一成为古代中国刑事立法乃至法律所追求的最高成就。例如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2、赎罪与复仇
在《摩奴法论》中,规定了赎罪法。其设立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矫正,赎罪,旨在让犯罪者洗去罪恶,改过自新。如《摩奴法论》中规定对于过失杀害婆罗门的,“杀婆罗门的人为得清净必须在森林中居住十二年,盖一间草棚,用骷髅作旗帜,以乞食为生。”
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涵有同态复仇思想,“杀人者死”,特别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大一统政策推行后,受儒家经学的复仇思想鼓励,建立在孝道伦理规范上的复仇行为大都被认为是义举。其目的意在报复。
3、犯罪概念的模糊性与抽象化
在古印度时期,犯罪只是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对罪名的定义是模糊的。《摩奴法论》中,规定了十八累法律问题,其中五项是刑法,即五项罪名,包含故意伤害、诽谤、抢劫、通奸、赌博以及相应的刑罚,但实际的罪名则林林总总,远远不止五种。
秦汉时期,中国的犯罪罪名已经有了明确的概念定义。如盗窃罪、见之故纵罪等。
4、法典编纂体系混杂与体例化
《摩奴法典》中纯粹讲法律的地方约占全书的四分之一,其余的仍旧与宗教伦理相关。中华法系实行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历朝历代均重视刑事立法,有比较成熟的刑法典。秦汉时期,秦律、汉律的制定,都是专门的法典,具有相对的专业性,且具有体例性。但古印度不但没有任何专业性法典,更不用说刑法典,不但诸法合体,实际上是法律、道德、宗教、习惯均为合体。
四、二者异同的成因。
在古印度社会,以婆罗门教为基础发展的印度教在古印度社会一直占主导地位,而印度教非常强调种姓制度。古印度时期,几乎所有的权利義务都由种姓的不同而设定。为何种姓制会有如此大的影响,其根本在于婆罗门这一庞大的宗教体系在印度的长期作用,才使这一法思想对印度这个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古代印度分裂时间多,统一时间少,这就造成印度中央集权比较弱。不同于秦汉时期的中国集权程度。经过春秋战国的纷争,秦朝实现了大一统。自秦开始,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建立中央集权政治体系。秦朝崇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利器。汉朝,尚儒,引礼入法,礼法并用。而古印度,则是将宗教教义作为国家治理的主导,通过教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摩奴法论[M].蒋忠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2]法律文明史第三卷古代远东法[M].何勤华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印度婚姻家庭法研究-基于女性主义的分析视角[M].秦文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
[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M].崔永东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刑法;古印度法;摩奴法论
一、古印度的刑事立法与秦汉时期的刑事立法状况
古印度法以婆罗门教法为核心,其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成书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的《摩奴法论》。《摩奴法论》的内容繁杂,涉及个人、家庭、国家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四种姓制度为基础构成古印度社会的基本构架。在这部法典中,法律部分仅占全书的四分之一。
《摩奴法论》中规定了十八大类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刑法的仅规定了五项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通奸罪、赌博罪。
与此同时,处于秦汉时期的中华大陆,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经》等著作。
二、古印度的刑事立法与秦汉时期的相似之处。
1、刑事立法上贯穿男尊女卑思想
古代社会男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古代中国与印度也不例外。在刑事立法中亦有所体现。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女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尤其是在汉代,女子一方的地位有所下降。汉初《二年律令.贼律》明确规定,丈夫殴打泼悍的妻子,只要未动兵刃,无论伤害程度如何,均不构成犯罪;而妻子如果殴打丈夫,不论是否有伤,均处耐为隶妾的刑罚。《摩奴法论》中也同样贯穿了男尊女卑、夫妻地位不平等的思想,她们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妻子需对丈夫绝对忠诚,无论丈夫行为多么恶劣。
2、刑罚残酷思想
秦汉时期,刑罚都是比较残酷的,有死刑、肉刑、宫刑等,例如车裂、割鼻等。古印度时期,刑罚有死刑、肉刑、罚金。死刑执行主要有烧死、溺死、大象踩死等,肉刑主要有截肢、看去耳朵等。秦汉与古印度时代虽执行方式略有不同,但在手段残酷上,足可同日而语。
3、同罪异罚思想
古印度注重同罪异罚,其源于印度的种姓制度。高等种性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例如《摩奴法论》中规定婆罗门辱骂刹帝利罚五十;辱骂吠舍,罚二十五;辱骂首陀罗,罚款为二十。凡低等种姓伤害高等种姓,必须断其肢;而同种姓相伤,则以罚款或驱逐出境了结。婆罗门在刑罚上享有很多特权,如不受肉刑、不受罚款和没收财产等。
秦汉时期,刑不上大夫、上请制度、准五服以致罪等,均是同罪异罚的表现。
三、古印度的刑事立法与秦汉时期的不同之处。
1、宗教性与伦理性
宗教文化是古印度社会以及法律的一个鲜明的特征。古印度社会深受宗教教义的影响。在刑法的规范方面,亦贯穿宗教思想,其以婆罗门教义为基础,规范信徒们的行为乃至思想。刑罚多为赎罪形式。《摩奴法论》中就罗列了一些有关宗教的犯罪及惩罚。如喝酒被视为大罪,因为古代印度人们的宗教观念中,酒是实物的污垢,而罪过也称为污垢,所以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都不得喝酒。
秦汉时期的中国,引礼入法,所宣扬的文化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文化,其目的是让人们追求一种伦理价值。这种重视伦理价值的文化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历代法典均以伦理原则作为最高指导原则,礼法合一成为古代中国刑事立法乃至法律所追求的最高成就。例如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2、赎罪与复仇
在《摩奴法论》中,规定了赎罪法。其设立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矫正,赎罪,旨在让犯罪者洗去罪恶,改过自新。如《摩奴法论》中规定对于过失杀害婆罗门的,“杀婆罗门的人为得清净必须在森林中居住十二年,盖一间草棚,用骷髅作旗帜,以乞食为生。”
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涵有同态复仇思想,“杀人者死”,特别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大一统政策推行后,受儒家经学的复仇思想鼓励,建立在孝道伦理规范上的复仇行为大都被认为是义举。其目的意在报复。
3、犯罪概念的模糊性与抽象化
在古印度时期,犯罪只是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对罪名的定义是模糊的。《摩奴法论》中,规定了十八累法律问题,其中五项是刑法,即五项罪名,包含故意伤害、诽谤、抢劫、通奸、赌博以及相应的刑罚,但实际的罪名则林林总总,远远不止五种。
秦汉时期,中国的犯罪罪名已经有了明确的概念定义。如盗窃罪、见之故纵罪等。
4、法典编纂体系混杂与体例化
《摩奴法典》中纯粹讲法律的地方约占全书的四分之一,其余的仍旧与宗教伦理相关。中华法系实行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历朝历代均重视刑事立法,有比较成熟的刑法典。秦汉时期,秦律、汉律的制定,都是专门的法典,具有相对的专业性,且具有体例性。但古印度不但没有任何专业性法典,更不用说刑法典,不但诸法合体,实际上是法律、道德、宗教、习惯均为合体。
四、二者异同的成因。
在古印度社会,以婆罗门教为基础发展的印度教在古印度社会一直占主导地位,而印度教非常强调种姓制度。古印度时期,几乎所有的权利義务都由种姓的不同而设定。为何种姓制会有如此大的影响,其根本在于婆罗门这一庞大的宗教体系在印度的长期作用,才使这一法思想对印度这个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古代印度分裂时间多,统一时间少,这就造成印度中央集权比较弱。不同于秦汉时期的中国集权程度。经过春秋战国的纷争,秦朝实现了大一统。自秦开始,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建立中央集权政治体系。秦朝崇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利器。汉朝,尚儒,引礼入法,礼法并用。而古印度,则是将宗教教义作为国家治理的主导,通过教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摩奴法论[M].蒋忠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2]法律文明史第三卷古代远东法[M].何勤华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印度婚姻家庭法研究-基于女性主义的分析视角[M].秦文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
[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M].崔永东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