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arylif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07100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摘 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在完善诉讼程序以及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务方面的做法不一等缺点,因而将探究无独立请求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是毋庸置疑的。本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特点为切入点,探讨了我国当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不足,并就此提出了解决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更好的建设法制体系贡献薄力。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52条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相关的规定,简言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与到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訴讼之中去。同时,法律赋予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点有以下几种。其一为,第三人对本诉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其区别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最大的区别。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实是指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即本诉双方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而本诉的诉讼标的与该法律关系之间互相关联。因而导致法院对本诉做出的判决有涉及到该法律关系的可能性,进而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其二为,权利及主体资格的附随性,由于此类第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不完全的,因而其行使上诉权也只是一种待定的权利,即只有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之后,才拥有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上诉、反诉或变更诉讼请求等。同时,由于其没有具备完全的当事人地位,导致其参与诉讼的方式只能是被动的一种状态,只能身处于本诉的一方当事人的身后,为本诉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的支持,以反对对方的主张。
  二、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不足
  1.立法结构规定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上存在矛盾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这方面的矛盾主要体现为,法律在程序上赋予了其当事人的地位,但是第三人却并不实际享有任何的实体上的权利。在《民事诉讼法》立法的结构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于“当事人”一章中,应当在潜意中表达了一种内涵,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但是在司法程序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作为诉讼参加人,但是他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够在本诉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提出其他的独立的诉讼主张,其参与的方式只能是通过维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同时,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也是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存在矛盾的表现之一。
  2.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面存在问题
  在我国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以及条件进行完善明了的规定。因此,这就会经常导致法院很可能发生漏加或者错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实践中常常存在着此类现象,即法院误将共同诉讼人、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人以法院下达通知命令的方式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而造成了该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漏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会产生对法律关系无法进行全面分析判断的不利影响,而错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会人为的将案件复杂化。总之由于我国在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面存在着问题,导致了司法不公、秩序混乱等问题的出现。
  三、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1.完善法律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规定
  法律作为指引司法机关以及公众行为的指南,应当做到体系完整,内容规范全面。因而,完善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应当从完善法律规定出发,进而重构具体化的细则规定。立法部门应当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考虑大陆法系国家的辅助参加制度的文化背景,将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如下的清晰界定。应包括概念的明确规定、类型的科学划分、参诉的适格主体条件等等。
  2.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就我国当前情况,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相关主体,如,第三方被告及辅助第三人等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进行相应的具体规定。就第三方被告來说,其享受抗辩权及被判决承担责任时的上诉权,同时应当间接地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辅助第三人,其虽然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但应当享有举证、质证的权利,法律也应当依据情形考虑其承担责任的程度,并基于此做出相关的规定。
  3.对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进行合理化构建
  在一定范畴中,参诉方式决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中争议较大之处。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于参诉方式的规定,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自己申请或由法院通知这两种方式来参加诉讼。而这样的参与模式过度的强调了法院的决定权力,从而忽略了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为“不告不理”,而在这样的制度中,在当事人并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主动的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且如果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其必须参加。因而,这样的参诉方式不仅剥夺了第三人辩护的权利,体现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同时也容易出现法院任意司法,随意审判的现象。因此,民事审判过程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指导理念,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着手,对我国的无独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进行构建,以期实现参诉方式的合理化、科学化,从而使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迈入一个全新的、完善的、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陈丽琼.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J].理论观察,2007(5).
  [2]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17.
其他文献
为了研究分流叶片各设计参数对离心泵性能的影响,选取周向偏置角、偏转角、分流叶片进口直径及叶片数4因素,制定了L9(34)正交试验方案,对每个试验叶轮分别进行了数值计算和试验
刑法是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主要法律条款之一,对于保障人们生活安全与人身安全、国防安全与社会自由意义非凡。但是法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一、检察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必要性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职业群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实施主体,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而是
期刊
中国古代稳定社会的方法从礼治到法治,即便是刑律在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但是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一直在起着支配作用,古代的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也是坚持着儒家所提倡的伦理观念。中
48岁的陈先生,一年前查出患了"肺结核",一直进行抗结核治疗。但治疗不久,发现肝功能出现异常,血清转氨酶和碱性磷酸酶明显升高,医生考虑到这是抗结核治疗引起的药物性肝损伤,于
一、小额贷款定义  小额贷款是一项持续以个人或企业为核心的综合消费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目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①该业务是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实验,1994年,小额贷款被正式引入中国,一开
本文将利用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对明星吸毒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明星吸毒带来的负面影响,来得出不同交往理论对明星吸毒案件的启示.
摘 要:基本义务是对公民权利的合法限制,但也发挥着限制国家权力的作用。对于基本义务的社会作用,笔者认为,基本义务也会对社会的“道德滑坡”现象有良好的导向。基本义务有助于消除重权利意识的偏见,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利于守住道德底线。  关键词:基本义务;社会作用;道德  基本义务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探讨,一是基本义务的法律作用,另一个是基本义务的社会作用。  一、基本义务的法律作用  基本义务可以
采用连续方程、动量方程、交错网格和Simplec算法求解,对XP300-3型新型低比转数旋转喷射泵矩形叶轮、转子腔和集流管的内部流动进行了全三维数值模拟.分析了旋喷泵内部流动规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传统交易模式受到了冲击,网络交易成为人们主要的选择方式。网络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均为跨越数国,凭借服务器便可远程控制。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争议和纠纷,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