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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日本的经验表明,家庭是适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家庭经营的规模,应随着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扩大而扩大。即便是人地矛盾突出的国家,也应把农地经营规模扩大到能够有效吸纳现代生产要素的最低临界规模以上和能够实现与非农产业劳动所得相均衡的"最小必要规模"以上。土地私有化并不必然引致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使用权的流转是扩大家庭农场规模的主要途径。协调、完整的规模干预政策是家庭农场发展的保障,应对城乡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农业补贴、财税制度等关联性和替代性制度进行同步设计和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