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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6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复检不合格可否再申请复检》一案,介绍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一复混肥料企业生产的56吨高浓度复混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企业提出申请复检要求,原委托质检机构检验后维持了原检验报告的所有检测数据,县局及时履行了告知程序。该企业接到复检报告即提出异议,要求到其他质检机构重新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