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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超范围修改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后,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超出其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按照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允许这种超范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和第66条还分别规定,对这种超范围修改可以作为驳回专利申请和宣告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