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中“科学研究和实验”的适用规则——陆正明诉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专利侵权上诉案1

来源 :中国发明与专利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thsl7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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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4项是为了贯彻落实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而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规定.作为主流学说的“对象及目的限定说”,将“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限定为专利技术本身,其目的限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本案中,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了与“对象及目的限定说”相近的判断标准,对“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这一要件进行了讨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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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技术方案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但未写入权利要求中,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认定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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