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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4项是为了贯彻落实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而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规定.作为主流学说的“对象及目的限定说”,将“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限定为专利技术本身,其目的限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本案中,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了与“对象及目的限定说”相近的判断标准,对“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这一要件进行了讨论,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