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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获取控制权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这些成本应该得到补偿,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大股东有获得这种回报即控制权收益的正当要求。同时,由于大股东的控制优势,他们可能会利用公司治理、法律机制等不完善的治理环境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而获得超控制权收益。本文计量了这两种收益,修正了既有文献所认为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就是大股东侵害的观点,对大股东公司治理机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