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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大量的适用。在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而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食品安全法》则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基于此,本文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社会功能、适用范围与条件以及不足之处进行认真思考和研究,以期丰富我国的民法理论,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