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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为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就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程序不完善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一直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相关的法规与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但是在实际的流转工作中,依然存在流转程序简单与混乱的情况,由于程序不够规范,在流转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基层政府利益寻租与其他的利益纠纷。
2.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缺位。八十年代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市各地客观上已存在大量承包土地流转行为,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政府所能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服务,只是农户在土地转让和互换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管理,根本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对有形土地流转市场多方面服务的迫切需求。目前,由于多數乡镇还没有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普遍存在“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进程。
3.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基层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认为土地流转与乡镇村社关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二是小农经济思想严重。部分农民恋土观念强,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出土地,担心失业没地而生活养老没保障;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补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三是对流转政策心存误解。部分农民担心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权,没有安全感。
4.收益分配不规范,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包括农户、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各个主体之间都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谁在土地流转工作中争取到了主动权,就能够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而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这个主体之间的收益问题也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的核心问题。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对策
1.构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创新土地流转机制
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首先建立黑龙江省特色服务网络体系,实行市、县、乡镇、村四级联动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中介委托、双方洽谈、价格评估、合同签订鉴证、登记备案等服务。二是建立制度管理体系。黑龙江省在实施农地流转签订书面合同和等级备案的制度为基础,通过对农地流转过程中双方签字的有效授权证书管理体系、建立电子永久性流转台账、进行网络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建立纠纷调处体系。建立村级协商、乡镇调解、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县乡两级建立调解工作组,制定了规范的纠纷调处仲裁的程序、方法和制度,确保流转纠纷的及时化解,切实维护了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2.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基层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同样是农村土地流转最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直接制约土地流转的推进。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用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去引导土地流转,打破村与村、乡与乡的界限,跨地域发展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互相联手,形成最大化的规模效应,打造跨县跨市的农业经济优势板块,提高农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转变思想观念,引导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逐步消除传统思想观念。既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又要加大对增收致富典型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外出创业有成人员和种田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使更多农民转变思想观念,以加快土地规模流转。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土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明确认识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调节好流转中的纠纷问题,为土地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程序不完善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一直处在一个摸索的阶段,相关的法规与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但是在实际的流转工作中,依然存在流转程序简单与混乱的情况,由于程序不够规范,在流转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基层政府利益寻租与其他的利益纠纷。
2.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缺位。八十年代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市各地客观上已存在大量承包土地流转行为,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政府所能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服务,只是农户在土地转让和互换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管理,根本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对有形土地流转市场多方面服务的迫切需求。目前,由于多數乡镇还没有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普遍存在“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进程。
3.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基层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认为土地流转与乡镇村社关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二是小农经济思想严重。部分农民恋土观念强,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出土地,担心失业没地而生活养老没保障;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补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三是对流转政策心存误解。部分农民担心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权,没有安全感。
4.收益分配不规范,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包括农户、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各个主体之间都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谁在土地流转工作中争取到了主动权,就能够实现收益的最大化,而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何解决这个主体之间的收益问题也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的核心问题。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对策
1.构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创新土地流转机制
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首先建立黑龙江省特色服务网络体系,实行市、县、乡镇、村四级联动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中介委托、双方洽谈、价格评估、合同签订鉴证、登记备案等服务。二是建立制度管理体系。黑龙江省在实施农地流转签订书面合同和等级备案的制度为基础,通过对农地流转过程中双方签字的有效授权证书管理体系、建立电子永久性流转台账、进行网络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建立纠纷调处体系。建立村级协商、乡镇调解、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县乡两级建立调解工作组,制定了规范的纠纷调处仲裁的程序、方法和制度,确保流转纠纷的及时化解,切实维护了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2.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基层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同样是农村土地流转最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直接制约土地流转的推进。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用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去引导土地流转,打破村与村、乡与乡的界限,跨地域发展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互相联手,形成最大化的规模效应,打造跨县跨市的农业经济优势板块,提高农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转变思想观念,引导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逐步消除传统思想观念。既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又要加大对增收致富典型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外出创业有成人员和种田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使更多农民转变思想观念,以加快土地规模流转。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土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明确认识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调节好流转中的纠纷问题,为土地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