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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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是不仅是合理的而且能够经得起实践和社会的考验。众所周知,契约必守原则来源于罗马法,其强调的是契约一旦订立,即便是发生了双方当事人于缔约时均无法预料的社会或经济的重大变化,当事人仍然要遵守并履行契约。相信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契约必守原则并不会被质疑,然而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情事变更原则就尤为重要了。接下来的内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情事变更进行探究:①情事变更的含义;②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学说;③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契约必守;情事变更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
  我国学者关于情事变更的定义有很多,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史尚款先生认为:“情事变更之原则,谓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当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根据梁慧星先生的观点,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必须是影响力及于全体或局部之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者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我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善意的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示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学说
  目前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学说有很多,英美法系主要有默示条款说、公正说和义务根本变化说;大陆法系主要有法律行为基础说、诚信原则说和法律制度说。下面主要介绍默示条款说、法律行为基础说和诚信原则说。
  默示条款说,该学说认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善意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存续以社会经济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即如果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可以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中,规定“情势不变条款”并指出“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行为基础说,是由奥特曼教授在修正了“前提假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指“交易行为缔结之际表现出来的,且当时相对人明知这种前提观念的重要性而未作反对表示的一方当事人的前提预想,或者多方当事人共通的前提观念,是行为意思得以构筑其上的、对于特定情事的存在或者发生所具有的前提观念。”主观行为基础说,“双方当事人的某种共同设想或肯定的期待,他们在订立合同时都以这种设想或期待为出发点,而且如果任何一方只要知道这种设想或者期待是不正确的,就不会订立该合同,或不会一次种内容订立合同,或者至少对方在诚实经营的情况下不会坚持要求他履行合同。”客观行为基础说指“根据合同的意义,他们的存续或持续存在是合同的先决条件,不论当事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
  诚信原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张诚信原则的学者大多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林诚二指出“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信平衡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情事变更原则系诚信平衡原则之一适用耳。是故,余以为情事变更原则之理论根据应以诚信衡平说较为适宜”。
  在探索了上述学说的观点后,我认为默示条款说很难判断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并且,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不能以订立合同时的情况绝对地判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即为情事变更。在这方面,法律行为基础说相对合理,但是主观行为基础说,在判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仍然存在困难。因此,我比较赞成诚信原则说,在双方当事人均是善意的条件下,发生情事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履行后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则相对当事人不得强制要求履行,与此同时,我认为,应当遵守利益均衡原则,在发生情事变更后,一方利益严重受损,另一方必须在利益上面作出让步。这样风险所造成的损益有人承担。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很多学者认为变更合同具有第一效力,解除合同具有第二效力。当情事变更发生时,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双方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在变更合同的内容后,仍然显失公平的,可以解除合同,这主要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更好地促进交易和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变更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增减履行标的数量;②变更履行期限;③变更标的物;④拒绝先为履行。解除合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①溯及力的问题;②损害赔偿的问题。我认为解除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因为在情事变更之前,合同是正常履行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这一部分不应当予以解除,因此不能要求履行对价给付的当事人返还原物或赔偿,而解除合同应当强调的是情事变更之后未履行的那部分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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