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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制中常用的风险警示一般会给风险事物相关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为了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有的观点尝试把风险警示定位为行政法律行为。但是,孤立地看待风险警示可能无法准确地解读其性质,并会造成和现有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冲突。从过程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风险警示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预测决定的基础上公布决定内容,从而向公众提供风险资讯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范畴。风险事物相关人虽不能针对风险警示提起行政诉讼,但可根据境外司法审查行政预测决定的经验,诉请审查行政预测决定并结合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等特殊制度和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