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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16日以通知的方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等部门下发“关于调整国家标准修改单制定发布方式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如下,供广大标准化工作从业人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