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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S544案中,美国“232措施”的定性问题为中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学界目前对此问题的论证尚不充分.美国将“232措施”单方面认定为国家安全措施的做法并未获得大多数国家和权威国际组织的认可.美国“232措施”不属于WTO认可的可享受免责的国家安全措施的范畴.美国“232措施”在其构成因素和法律特征的诸多方面与保障措施相吻合,而且美国“232措施”的核心部分,即措施的核心功能与保障措施相契合.美国“232措施”不应定性为国家安全措施,而应定性为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