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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美国法院在执行这一原则时先后使用了同一要素标准、同一行为标准及同一证据标准。之所以出现如此反复,是美国司法实践在犯罪事实及刑罚对象认识方面不断深化的结果。我国刑事司法应当借鉴关国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同一性问题上的司法经验,合理优化吸收犯与牵连犯理论,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