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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1994]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和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部分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分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分别计征。对只有一个环节的企业来说,其计征比较简单,而两个环节并存的计征就比较复杂了。首先,环节不同计税依据不同。生产环节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收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是收社金额。其次,收入来源不同。由于两个环节并存,其销售收入就有两部分来源:一部分是来泥于自产自销农业特产品的销售收入(以下简称自产收入);另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