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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本文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最基层的实践出发,指出现阶段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动力缺乏、征信宣传深度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成果转化效率不高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加大成果转化效率等建议,对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1.现阶段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1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动力缺乏
一是有效载体不足。目前,仅少数市县建立了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且大多以农商行为主体建立。有的县系统平台还在筹备阶段,导致采集的数据无法通过系统保留,仍然停留在纸质档案上,无法做到数据共享、及时更新。二是采集信息的系统不够完善,无法实现当面评级授信。缺少完整的平台建设管理体系,不能及时地进行指标评级、口径采集等相关监测。三是缺少大数据的支持。入户走访过程中外出务工人员身份信息难以完整采集。在采集数据的过程中,只能够通过客户和所在的社区(村组)了解信息,无法使用大数据对客户的信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造成信息不对称。未实现政府信息共享,基础信息采集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进度较为缓慢。四是缺少资金支持。前期系统开发以及系统维护所需人力、物力、财力较大,导致有的系统开发了一半就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有的系统虽然建成但还需不断完善,后续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各地涉农信息系统建设。
1.2征信宣传深度不够
征信宣传大多集中在特定时点,如“3·15”、“6·14”,日常宣傳缺少。广大农村地区的银行网点相对较少,下沉到乡镇的宣传大多依托涉农金融机构的网点,但这类网点往往承担的宣传任务多,不仅有包括国债、反洗钱等央行宣传,还有本行各类产品宣传,政府部门的政策宣传等,而人员素质不高,人手并不富足等矛盾存在更加剧了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不足。部分农户信用意识淡薄,错误认为贷款不用还或者不还息,拖欠银行贷款,征信不良不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反而贪图眼前小利,拒绝正常还贷。有些农户对上门采集信息的金融机构人员怀有抗拒心理,担心泄露家庭隐私,拒绝配合信息采集,不利于农户建档工作的开展。
1.3工作机制不健全
部分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农商行“单打独斗”,政府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不够。从实践来看,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地区,当地政府从政策、人力、财力等方面都予以一定的支持。目前,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大多以县市为单位建设,尚未实现县市之间互联互通,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部分县域平台由农商行建设,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查询使用,造成资源浪费。部分县级财政目前较为紧张,财力支持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及贴息存在困难。相关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各涉农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
1.4成果转化效率不高
金融机构针对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信用贷款非常少,大多需要担保抵押等等,而许多农业经营主体恰恰缺少担保抵押,造成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形成了虽然已为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却作用不大,无法单独使用的局面,没有把农户信用评定的作用最大程度发挥出来。不良贷款诉讼执行难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意愿。部分金融机构反映在诉讼贷款中司法清收遭遇的执行慢、执行难,阻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让金融机构对缺少担保抵押的信用贷款更加望而却步。
2.相关建议
2.1强化顶层设计,优化数据库建设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已由各地农商行建设的涉农信息系统,当地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通数据对接通道,为采集辖内农户基础信息提供便捷通道,升级平台,建设成县域共享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采用地方政府支持+市场化机构共同建库。尚未建立数据库的地区可以采用政府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征信机构运营的模式,搭建信息平台,各金融机构分配用户,采用财政支持,资源共建共享的模式建设。三是促进系统互联互通,建议建立国家级、省级交换平台,各县市级数据库直接接入省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异地查询数据功能,省级平台接入国家级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四是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法规,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全面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
2.2建立健全机制,保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发展
一是建立考核机制。在省、市、县政府有效组织之下,将农户信用评级、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都纳入各市县、乡镇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当中,作为政府年底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建立金融组织员、金融协理员和金融联络员制度。各乡镇相应制定“整村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严格工作纪律和奖惩机制,对任务完成好的村由乡镇奖励,对敷衍了事且极不配合的乡镇干部及村领导严厉追责。三是深入推进信用乡镇(村、户)创建工作。由县政府牵头,出台更加详细的创建政策,加大信用乡镇建设的支持力度。
2.3加强征信合规管理,维护信息主体安全
数据库建设方应加强信息采集、使用过程中的合规管理,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范征信行为。人民银行应加强指导与监管,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依法依规做好征信异议、投诉工作。指定征信异议、投诉工作专员,及时受理信息主体提交的异议申请,耐心讲解征信相关知识并做好宣传引导。深化农村地区诚信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对信息采集人员要加强培训,实行在册管理;对农户、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宣传,缓解其评级顾虑。
2.4加大成果转化,突出征信为民服务初心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丰富信贷产品。推动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主动作为,积极开发信贷新品种。避免信贷产品同质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客户征信制定个性化的信贷产品。在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加大信用信息转化效率,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加强授信客户回访。根据客户所在村产业发展特点,回访已评级授信客户,进一步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并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信息资源和平台资源为客户牵线搭桥寻找农产品销售渠道、致富产业项目等。
参考文献:
[1]李政为,吴杰.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及政策建议[J].征信,2020(9):55-58.
[2]周逢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路径[J].中国金融,2018(15):34-36.
关键词: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1.现阶段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1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动力缺乏
一是有效载体不足。目前,仅少数市县建立了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且大多以农商行为主体建立。有的县系统平台还在筹备阶段,导致采集的数据无法通过系统保留,仍然停留在纸质档案上,无法做到数据共享、及时更新。二是采集信息的系统不够完善,无法实现当面评级授信。缺少完整的平台建设管理体系,不能及时地进行指标评级、口径采集等相关监测。三是缺少大数据的支持。入户走访过程中外出务工人员身份信息难以完整采集。在采集数据的过程中,只能够通过客户和所在的社区(村组)了解信息,无法使用大数据对客户的信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造成信息不对称。未实现政府信息共享,基础信息采集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进度较为缓慢。四是缺少资金支持。前期系统开发以及系统维护所需人力、物力、财力较大,导致有的系统开发了一半就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有的系统虽然建成但还需不断完善,后续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各地涉农信息系统建设。
1.2征信宣传深度不够
征信宣传大多集中在特定时点,如“3·15”、“6·14”,日常宣傳缺少。广大农村地区的银行网点相对较少,下沉到乡镇的宣传大多依托涉农金融机构的网点,但这类网点往往承担的宣传任务多,不仅有包括国债、反洗钱等央行宣传,还有本行各类产品宣传,政府部门的政策宣传等,而人员素质不高,人手并不富足等矛盾存在更加剧了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不足。部分农户信用意识淡薄,错误认为贷款不用还或者不还息,拖欠银行贷款,征信不良不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反而贪图眼前小利,拒绝正常还贷。有些农户对上门采集信息的金融机构人员怀有抗拒心理,担心泄露家庭隐私,拒绝配合信息采集,不利于农户建档工作的开展。
1.3工作机制不健全
部分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农商行“单打独斗”,政府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不够。从实践来看,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地区,当地政府从政策、人力、财力等方面都予以一定的支持。目前,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大多以县市为单位建设,尚未实现县市之间互联互通,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部分县域平台由农商行建设,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查询使用,造成资源浪费。部分县级财政目前较为紧张,财力支持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及贴息存在困难。相关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各涉农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
1.4成果转化效率不高
金融机构针对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信用贷款非常少,大多需要担保抵押等等,而许多农业经营主体恰恰缺少担保抵押,造成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形成了虽然已为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却作用不大,无法单独使用的局面,没有把农户信用评定的作用最大程度发挥出来。不良贷款诉讼执行难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意愿。部分金融机构反映在诉讼贷款中司法清收遭遇的执行慢、执行难,阻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让金融机构对缺少担保抵押的信用贷款更加望而却步。
2.相关建议
2.1强化顶层设计,优化数据库建设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已由各地农商行建设的涉农信息系统,当地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通数据对接通道,为采集辖内农户基础信息提供便捷通道,升级平台,建设成县域共享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采用地方政府支持+市场化机构共同建库。尚未建立数据库的地区可以采用政府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征信机构运营的模式,搭建信息平台,各金融机构分配用户,采用财政支持,资源共建共享的模式建设。三是促进系统互联互通,建议建立国家级、省级交换平台,各县市级数据库直接接入省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异地查询数据功能,省级平台接入国家级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四是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法规,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全面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
2.2建立健全机制,保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发展
一是建立考核机制。在省、市、县政府有效组织之下,将农户信用评级、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都纳入各市县、乡镇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当中,作为政府年底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建立金融组织员、金融协理员和金融联络员制度。各乡镇相应制定“整村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严格工作纪律和奖惩机制,对任务完成好的村由乡镇奖励,对敷衍了事且极不配合的乡镇干部及村领导严厉追责。三是深入推进信用乡镇(村、户)创建工作。由县政府牵头,出台更加详细的创建政策,加大信用乡镇建设的支持力度。
2.3加强征信合规管理,维护信息主体安全
数据库建设方应加强信息采集、使用过程中的合规管理,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范征信行为。人民银行应加强指导与监管,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依法依规做好征信异议、投诉工作。指定征信异议、投诉工作专员,及时受理信息主体提交的异议申请,耐心讲解征信相关知识并做好宣传引导。深化农村地区诚信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对信息采集人员要加强培训,实行在册管理;对农户、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宣传,缓解其评级顾虑。
2.4加大成果转化,突出征信为民服务初心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丰富信贷产品。推动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主动作为,积极开发信贷新品种。避免信贷产品同质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客户征信制定个性化的信贷产品。在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加大信用信息转化效率,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加强授信客户回访。根据客户所在村产业发展特点,回访已评级授信客户,进一步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并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信息资源和平台资源为客户牵线搭桥寻找农产品销售渠道、致富产业项目等。
参考文献:
[1]李政为,吴杰.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及政策建议[J].征信,2020(9):55-58.
[2]周逢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路径[J].中国金融,2018(15):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