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文言文教学中虚词“与”字的用法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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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高中文言文学习,虚词是其中重要内容。本文列举分析虚词“与”的用法和意义,同时对高中生较难掌握的该词的介词和连词的用法的区分作了讨论。
  关键词: 高中文言文教学 用法和意义 介词 连词 动词
  
  高中文言文的学习,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对文言虚词的用法和意义的掌握。《高考考试说明》也对高中阶段必须要掌握的18个文言虚词做了明确说明,但在平常的学习过程中,学生比较难以掌握的是在特定语境下,“与”字究竟是介词还是连词,这成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因此,本文试着对“与”字的用法和意义做一个尽可能详尽的梳理整合,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一、用作介词
  “与”字用作介词,相对于“以”字而言,较为简单,用法较为单一,常常用在动词前面作状语,引进施事者(即发出动作或发生变化的人或事物)发出动作时所涉及的对象。可根据具体语境,译为:“跟”“和”“同”“对”“向”“随(随着)”“依着”“替”“为”“给”等。
  (一)引进主语在发出动作时与其相对立或相应和的一方,这时可以译为“跟”“和”“同”等。如:
  (1)君王与沛公饮,军中无以为乐,请以剑舞。(《鸿门宴》)
  (2)令将军与臣有郤。(《鸿门宴》)
  (3)怀王与诸将约曰。(《鸿门宴》)
  (4)吾与之共知越国之政。(《国语越语上》)
  这几个句子中,主语分别发出动作“饮”“有郤”“约”“知”,“与”后所跟的宾语都是用来应和主语的动作的。
  (5)臣请入,与之同命。(《鸿门宴》)
  (6)以与贼抗而不降乎?《〈张中丞传〉后叙》
  (7)吾之所长,吾出而用之,彼将不与吾校;吾之所短,吾蔽而置之,彼将强与吾角。(《心术》)
  在这几句子中,主语发出动作“同命”“抗”“校”“角”,“与”所跟的宾语都是与主语相对立的。
  (二)引进与主语同为一方而偕同动作的对象,可译为“跟”“和”“同”。如:
  (1)沛公……与樊哙、夏侯婴、靳强、纪信等四人持剑盾步走,从郦山下。(《鸿门宴》)
  (2)不出,火且尽。”遂与之俱出。(《游褒禅山记》)
  (3)无所疑忌,竟与巡俱守死,成功名。(《〈张中丞传〉后叙》)。
  (4)于是与客俱起,握手大笑曰:“置之,区区不足较也。”(《六一居士传》)
  在这几个句子中,“与”所跟的宾语,均与主语属于同一方,偕同主语完成谓语的动作。
  (三)引进主语动作朝向的对象,这时可译为“对”“跟”“向”等。如:
  (1)吾今与汝无言矣。(《与妻书》)。
  (2)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雨霖铃》)
  (3)又常与安道言,每见前世有名人,当论事时,感激不避诛死。(《与尹师鲁第一书》)
  谓语“无言”朝向的对象即为“与”后的宾语。“与何人”即为谓语“说”朝向的对象。“与安道”即为谓语“言”朝向的对象。
  (四)引进主语进行比较的对象,这时可译为“和”“同”“跟”等。如:
  (1)试使山东之国与陈涉度长絜大,比权量力。(《过秦论》)
  (2)城陷而虏,与巡死先后异耳。(《〈张中丞传〉后叙》)。
  (3)又谓龙眼凡果,而与荔枝齐名。
  (4)沛公曰:“孰与君少长?”良曰:“长于臣。”(《鸿门宴》)
  (五)用在谓语之后,连同后面的宾语,作谓语的补语,这时可译为“给”“予”“与”等。如:
  (1)泾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数十顷,给与农。(《段太尉逸事状》)
  (2)必不能禁失吾之悲,吾先死留苦与汝。(《与妻书》)
  (六)引进主语动作行为所依据的对象,表示主语完成这个动作所凭借的条件、方式等,可翻译为“随”“随着”“跟”等。现在常用的词语“与时俱进”便是这种用法。
  与时俯仰,以通其狂惑。今少卿乃教之以推贤进士,无乃与仆私心剌谬乎?(《报任安书》)
  (七)引进主语动作行为服务的对象,可译为“替”“给”“为”等。
  (1)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陈涉世家》)
  (2)毋与齐东国,吾与子出兵矣。(《战国策》)
  二、用作连词
  “与”字用作连词时,连接的前后几项之间是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这种结构可在句子中共同主语、宾语或定语。有时,连接谓词性成分或分句,表示选择或并列关系,可译为“或者”“还是”。
  (一)连接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表并列关系,共同在句子中作一个成分。
  1.连接的成分在句子中共同作主语。
  (1)七月既望,苏子与客泛舟游于赤壁之下。(《前赤壁赋》)
  (2)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侣鱼虾而友麋鹿。(《前赤壁赋》)
  (3)蜩与学鸠笑之曰:“我决起而飞。”(《逍遥游》)
  (4)吾与(汝)并肩携手,低低切切,何事不语?(《与妻书》)
  (5)今由与求也,相夫子,远人不服。(《季氏将伐颛臾》)
  (6)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劝学》)
  这些句子中,“与”字所连接的多为名词、代词,连接的成分共同在句子中作主语。
  2.连接的成分在句子中共同作动词或介词的宾语。
  (1)扈江离与辟芷兮。(《离骚》)
  (2)杂申椒与菌桂兮。(《离骚》)
  (3)客亦知夫水与月乎?逝者如斯(《赤壁赋》)
  (4)备他盗出入与非常也。(《鸿门宴》)
  (5)有志与力,而又不随以怠。(《游褒禅山记》)
  (6)所欲忠者,国与主耳。(《<张中丞传>后叙》)
  (7)爱霁云之勇且壮,不听其语,强留之,具食与乐。(《<张中丞传>后叙》)
  (8)余与刘充父、平父、吕叔敬、表弟徐周宾游之。(《游褒禅山记》)
  (9)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日等洪府滕王阁饯别序》)
  以上句子中,“与”所连接的成分在句子中共同作谓语的宾语。
  (10)王使问礼于左师与子产。(《左传》)
  这个句子中,“与”所连接的成分在句子中共同作介词“于”的宾语。
  (1)杀人以梃与刃,有以异乎?(《孟子梁惠王上》)——用木棒或刀杀人,有什么区别吗?
  这个句子中,与字连接两个名词,表選择性的并列,共同作“以”的宾语。
  3.连接的成分在句子中共同作定语。
  (1)当亦乐牺牲吾身与汝身之福利。(《与妻书》)
  (2)天下人不当死而死与不愿离而离者。(《与妻书》)
  (二)连接谓词性词组或分句,表选择关系,有时也表示并列关系,可译为“或者”“还是”等。
  1.连接谓词性词组。
  (1)杀晋君与逐出之,与以归之,与复之,孰利?(《国语晋语三》)——杀死晋君或者把他驱逐出秦国,或者把他送回晋国,或者使他恢复君位,哪样有利?
  这个句子中,“与”字连接三项动词性成分,表示选择性的并列,作谓语。
  (2)不知有功德与无也。(《世说新语》)
  (3)三十年春,晋人侵郑,以观其可攻与否。(《左传》)
  (4)然事有未可知者,但在陛下行与否尔。(《奉天请罢琼林大盈二库状》)
  从以上句子中可以看出,与字所连接的两项大多是一正一反。前项大多是动词性成分,后项大多只用一个否定副词如“否”“不”“无”等,表示选择关系。
  2.连接分句或句子,并与其他虚词配合使用,构成选择复句,常见的有“与……无宁……”“与……不如……”“与……宁……”“与其……不如……”“与其……无(毋)宁……”“与其……孰若……”“与其……岂若……”等,在粤教语文必修一到必修五中,出现的例句较少。仅在《与妻书》出现了“与使吾先死也,无宁汝先我而死”一句。
  三、“与”作介词和连词的区别。
  (一)“与”作介词,必定与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介宾短语,这时它的前面可有各种修饰成分,而连词“与”前则不能有任何修饰成分。
  (1)意映卿卿如晤,吾今以此书与汝永别矣!(《与妻书》)
  (2)于嗟女兮,无与士耽。(《氓》)
  (3)吾诚愿与汝相守以死,第以今日事势观之。(《与妻书》)
  (4)吾今与汝无言矣。吾居九泉之下遥闻汝哭声。(《与妻书》)
  (5)沛公军霸上,未得与项羽相见。(《鸿门宴》)
  (6)沛公曰:“君安与项伯有故?(《鸿门宴》)
  (7)“秦时与臣游,项伯杀人,臣活之;今事有急,故幸来告良。(《鸿门宴》)
  (8)唉!竖子不足与谋。(《鸿门宴》)
  (9)又常与安道言,每见前世有名人,当论事时,感激不避诛死。(《与尹师鲁第一书》)
  以上例句均为“与”字作介词用,通过例句可以发现,“与”字前有介宾短语“以此书”、副词“无”“诚愿”“今”“未得”“安”“不足”“常(通“尝”,曾经)”等修饰,除此之外,经常见的副词还有“欲”“必”“将”等。
  (二)“与”字连接名词、代词或名词词组,组成介宾短语时,其前主语或其后宾语有时省略,而连词“与”所连接的前后成分都不能省略。
  (1)秦时与臣游,项伯杀人,臣活之;今事有急,故幸来告良。(《鸿门宴》)
  (2)无所疑忌,竟与巡俱守死,成功名,城陷而虏,与巡死先后异耳。
  (3)与巡同年生,月日后于巡。
  (4)与吴兴释皎然为缁素忘年之交。
  (5)又常与安道言,每见前世有名人,当论事时,感激不避诛死.
  上述例句,主语均承前省略,都可根据文义补充出来。
  (6)唉!竖子不足与谋。(《鸿门宴》)
  这个例句中,“与”后宾语省略,也可根据文义补充出来。这时“与”字作为介词的用法。
  作为连词,连接的前后几项均不能省略,且几项之间不能拆开,补充其他成分。
  (三)连词“与”所连接的前后成分一般都是平等并列关系,可以共同充当句子中的一个成分,不能拆开来用,词序可以互换而意义不变;介词“与”前面的主语和后面的宾语在语法和语义上不是平等并列关系,而有主次之分,后面的谓语侧重其前的主语一方,不能共同充当句子中的一个成分。
  (1)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赤壁赋》)
  (2)当亦乐牺牲吾身与汝身之福利。(《与妻书》)
  (3)蜩与学鸠笑之曰:“我决起而飞。”(《逍遥游》)
  (4)今由与求也,相夫子,远人不服。(《季氏将伐颛臾》)
  (5)余与刘充父、平父、吕叔敬、表弟徐周宾游之。(《游褒禅山记》)
  (6)余与四人拥火以入,入之愈深,其进愈难。(《游褒禅山记》
  (7)客亦知夫水与月乎?逝者如斯。(《赤壁赋》)
  (8)当亦乐牺牲吾身与汝身之福利。(《与妻书》)
  前六句,“与”字所连接的前后成分共同作句子主语,共同发出谓语动作,谓语动词对于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无侧重。第(7)句,“与”字所连接的前后成分共同作宾语,一起接受谓语动词。第(8)句“與”字所连接的前后成分共同作定语,修饰中心词“福利”。这些成分,前后颠倒顺序,语意没有发生变化。
  (9)令将军与臣有郤。(《鸿门宴》)
  (10)君王与沛公饮,军中无以为乐,请以剑舞。(《鸿门宴》)
  (11)怀王与诸将约曰。(《鸿门宴》)
  这几句中,通过语意可知,谓语动词均有所侧重,在这几句中,都侧重于主语,即“与”前成分,“与”后所接成分只不过是主语所发动作的参与者。如,谓语动词是“有郤”,由文意可知,当时项羽和刘邦之间的误会,主要是项羽认为刘邦想称王,故这个谓语动词侧重于主语“将军”;第(10)句,谓语动词“饮”,项羽为主,刘邦为宾,且项羽势力较大,项庄此处应侧重于指主语“君王”;第(11)句谓语动词“约”的发出者是主语“怀王”,如果将语序调换,则“诸将”变成了主动者,显然不成立。
  (四)在多个并列成分之间,连词“与”都位于最后两个并列成分之间,介词“与”一般位于并列成分的前面。如:
  用作连词:(1)中军置酒饮归客,胡琴琵琶与羌笛。(《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2)权曰:“老贼欲废汉自立久矣,徒忌二袁、吕布、刘表与孤耳。”(《资治通鉴汉纪献帝建安十三年》)
  用作介词:(1)沛公则置车骑,脱身独骑,与樊哙、夏侯婴、靳强、纪信等四人——持剑盾步走,从郦山下。(《鸿门宴》)
  (2)燕王……与秦、楚、三晋合谋以伐齐。(《战国策燕策一》)
  四、用作副词
  这个用法在高中语文阶段较少出现,姑且列举一二。“与”字用作副词时通“举”,用于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示所指的范围没有例外,可译为“全”“都”等,如:王霸、安存、危殆、灭亡,制与在我,亡在人。(《荀子王制》)
  五、用作名词
  “与”字用作动词时,含义为“同盟、结盟”,如:不欺其与。(《荀子王霸》)
  这句中的“与”字为名词,作“欺”的宾语,含义为“结交的国家”。
  六、用作动词
  “与”字用作动词时,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含义:
  (一)给予、授予,如:
  (1)玉斗一双,欲与亚父。(《鸿门宴》)
  (2)则与斗卮酒。哙拜谢,起,立而饮之。(《鸿门宴》)
  (3)则与一生彘肩。(《鸿门宴》)
  (二)参与、参加,如:
  子强复治东阿,东阿者,子之东阿也,寡人无复与焉。(《晏子治东阿》)
  其他的诸如“赞许”“结交”“对付”等含义,粤教语文没有出现这些含义的例句。
  七、用作语气词
  “与”字用作语气词时,一般为通假字,通“欤”。如:
  (1)求!无乃尔是过与?(《季氏将伐颛臾》)
  (2)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季氏将伐颛臾》)
  另外,粤教版高中语文还出现了“相与”这个用法,如:
  (1)相与枕藉乎舟中,不知东方之既白。(《赤壁赋》)
  (2)合从缔交,相与为一。(《过秦论》)
  这个用法,从上面例句中可以看出,多用在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示有关对象的状态,可译为“互相”“一起”“共同”等。
  
  注释:
  本文所选例句,大部分出自粤教语文必修一至必修五和《唐宋散文选修读本》,少数几句选自课外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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