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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钢柱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撰文认为,我国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存在6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在项目选择方面,视野不够开阔、项目来源渠道较窄、储备不足;二是在起草环节,起草人员缺乏必要的立法技能,草拟的文本参差不齐、质量不高;三是在审查环节,前期介入不够,审查程序和职责不够明确;四是在协调环节,上位法之间可能有交叉致使部门扯皮、难以形成合力;五是在决策环节,矛盾向下传导、研究问题前置、决策成为过场;六是在公布环节,不够及时,程序重复,影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