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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欣泰电气IPO造假成为创业板第一家被退市的公司,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文分析了欣泰电气舞弊事件的全过程以及其舞弊手段,然后分析了其内部控制的缺陷,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控制权集中,忽略经营风险,信息沟通阻塞,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缺乏,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所以本文提出:欣泰电气应加强公司高管的诚信和文化道德建设,开展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现与整改内部控制的缺陷,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决策质量。
关键词:欣泰电气 IPO舞弊 内部控制 审计失职
一、引言
继“银广夏”“安然”等财务造假事件之后,“欣泰电气”IPO造假事件又再一次打击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公司使用了一系列看似高明的造假手段,如虚增利润,少提坏账准备等。如今谎言被拆穿,公司成为创业板被退市第一股,投资者巨亏、公司也将面临破产,结局让人唏嘘不已。内部控制作为财务舞弊的一道重要防线,究竟如何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抑制IPO造假事件的发生,保护投资者?从公司内部控制角度研究欣泰电气IPO造假被退市一案就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结构:介绍欣泰电气造假事件,与其造假手段,然后分析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最后给出改善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欣泰电气财务舞弊事实
1.欣泰电气舞弊事件。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72)前身是由丹东整流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公司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列为“重点高新企业”。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15年5月,辽宁证监局在进行年度检查时,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问题,随后立案调查。经过一系列深入调查后发现,欣泰电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第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1财务数据造假情况。
1.2重大遗漏情况。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对于欣泰电气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中大量的红字冲销记录,注册会计师并没有给予关注;同时未能采取替代程序来应对应收账款询证函未回复的情况;在银行账单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以上情况的存在导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记载的审计意见,导致公开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的问题。
2.欣泰电气造假手段。
2.1调减应收账款余额。董事长温德乙向他人或第三方公司借款,在收款的时候,把其款项伪装成应收账款的收回,等报告期过后,再把款项归还给借款人。但这样的借款需要利息,造假成本越来越大,所以公司采取一种更为低成本的手段,从2013年开始,自制银行账单后,由银行配合盖章。
2.2少计材料成本多记利润。由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可知,该公2010年硅钢片的采购平均单价为14905 .8元每吨,采购量6310 .00吨,金额为9405.56万元。而来自中国联合钢铁网的数据显示,2010年硅钢片的最高单价超过21000元每吨,最低单价也高于17000元每吨,并且前六个月的价钱都超过19000元每吨。即使是按照每吨19000元来算,欣泰电气的硅钢片采购价每吨比市场价低出4000多元,欣泰电气2010年硅钢片的采购金额至少应为12000万元左右,比其招股書中数据增加了2500多万元,这也意味着欣泰电气2010年的净利润将至少减少2500万元。
招股说明书显示欣泰电气2010年净利润为5903万元,欣泰电气涉嫌虚增利润约为其报表显示的净利润的40%以上。
2.3税收优惠虚增利润。欣泰电气的净利润中的五分之一为税收优惠所贡献,存在业绩“虚旺”的情况。由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可知,该公司为福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同时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占历年净利润比例分别为25.49%、22.85%和24.26%,2009年至2011年的税收优惠合计为1071.3 3万 元 、1348.79万元、1360.18万元。就2010年而言,欣泰电气若剔除涉嫌虚增的利润和税收优惠,其利润或为1971.2万元,盈利能力显然并不强。如果欣泰电气未来不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那么对公司业绩也势必会造成不小的影响。
三、欣泰电气内部控制分析
1.内部控制环境。欣泰电气虽为上市公司, 但仍保留着家族企业的风格。股权集中于公司董事长温德乙与其亲属之中。温德乙持辽宁欣泰77.35%,辽宁欣泰占欣泰电气26.59%,及其亲属(妻子刘桂文持股4.43%,姐夫蔡虹持股2.05%)直接或间接把公司大部分股份掌握在手里,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财务舞弊事件中,温德乙凭借自己在公司的控制力,同意了总会计师刘明胜的造假建议,试图去解决因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使公司达到上市的条件。这说明,若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过高,使公司决策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样,公司的治理结构起不了任何的监督作用,独裁的董事长容易与管理层合谋进行IPO财务舞弊事件。
2.风险评估方面。坏账准备的调减,是公司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从表1可以看到,公司2011年~2014年都对坏账准备进行调减。了解电气制造加工行业信息可以知道,应收账款较高是这个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所以对公司每年可能无法回收应收账款进行专业性判断,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是从欣泰电气的做法看来,为了达到IPO条件,公司忽略巨大坏账可能使企业陷入运转危机的风险,少提坏账准备。事实证明,2011年3月欣泰电气第一次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是2010年4月,公司收购辽宁欣泰66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业务相关资产,收购后该项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同期辽宁欣泰出现经营亏损,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事件以后,公司仍不能认识到经营风险,合理估算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风险控制部门也起不了相应作用。使公司采取舞弊手段来虚增利润的风险增大。 3.控制活动方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信息,但欣泰电气在历年的年报里面,都没有披露这两内容。是欣泰电气隐藏了否定意见的内部审计报告还是根本没有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不得而知。正是内部控制审计的缺陷,给欣泰电气成功造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公司每年都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能就能及早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在的问题,及早发现问题,避免造假事件的发生,显然公司治理层与监管部门没对这一缺陷给予重视。所以事件表明,年报中没有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IPO舞弊风险更高。
4.信息与沟通方面。财务信息的透明与及时沟通是内部控制质量重要决定因素,显然欣泰电气视乎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欣泰电气在2014年的年度报告中,可以隐瞒了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6388元,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如果重大关联交易能够及时披露,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能够进行充分的沟通,就能预防集权者的违法事项。所以欣泰电气案件表明,信息沟通不顺畅将导致集权者的舞弊风险增大。
5.内部监督方面。欣泰电气实际上是由家族内部人控制,因此,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据证监会的调查,欣泰电气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既未经审计委员会提名,也不是由董事会正式任免。因此公司不能客观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北京兴华作为欣泰电气的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调减应收账款,大部分会在下一会计期期初进行红字冲销的形式予以冲回,对于上述大额异常红字冲销的情况,兴华未能保持职业怀疑予以关注,为欣泰电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说明了审计师的失职是IPO舞弊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该舞弊案表明,家族内部人控制的公司,其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独立式共同缺失,使公司IPO舞弊风险大大上升。
四、内部控制完善建议
内部控制作为财务舞弊的重要防线,应该是公司甚至是外部审计重点关注的部分。欣泰电气利用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使用一系列手段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为我国的投资市场,打击投资者信心。根据上述分析得出内部控制的缺陷,本文提出四点建议。
1.加强公司高管的诚信和文化道德建设。本次舞弊事件中,总会计师刘明胜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公司应着重管理层的诚信、手法和道德的考核。在聘任人才的时候,应把道德素质的评价放在重要位置,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注重道德素質教育的开展。
2.开展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现与整改内部控制的缺陷。本次舞弊事件的发生,恰恰是因为企业没有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活动,或者是集权者打破了公司薄弱的内部控制防线。因此,除了上述说到的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外,公司需要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出现重大风险的处理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决策质量。本次舞弊事件的核心,是董事长温德乙因控股数量而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而导致本该发挥作用的内部控制失效。公司应该分散温德乙的控股百分比,禁止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治理。此外,公司可以适当引入独立董事,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解决股权集中的问题,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
参考文献:
[1]洪葒、胡华夏、郭春飞.基于GONE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识别研究[J].会计研究,2012,(8):56.
[2]雷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J].时代金融,2016,(36):12.
[3]冯丽娅.企业财务舞弊的成因与治理对策浅析[J].中国商论,2015,
(33):23.
作者简介:何宗纬(1993.10—)男。民族:汉。广东云浮。硕士研究生。河南大学,会计学。
关键词:欣泰电气 IPO舞弊 内部控制 审计失职
一、引言
继“银广夏”“安然”等财务造假事件之后,“欣泰电气”IPO造假事件又再一次打击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公司使用了一系列看似高明的造假手段,如虚增利润,少提坏账准备等。如今谎言被拆穿,公司成为创业板被退市第一股,投资者巨亏、公司也将面临破产,结局让人唏嘘不已。内部控制作为财务舞弊的一道重要防线,究竟如何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抑制IPO造假事件的发生,保护投资者?从公司内部控制角度研究欣泰电气IPO造假被退市一案就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结构:介绍欣泰电气造假事件,与其造假手段,然后分析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最后给出改善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欣泰电气财务舞弊事实
1.欣泰电气舞弊事件。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72)前身是由丹东整流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公司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列为“重点高新企业”。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2015年5月,辽宁证监局在进行年度检查时,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问题,随后立案调查。经过一系列深入调查后发现,欣泰电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第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1财务数据造假情况。
1.2重大遗漏情况。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对于欣泰电气应收账款的明细账中大量的红字冲销记录,注册会计师并没有给予关注;同时未能采取替代程序来应对应收账款询证函未回复的情况;在银行账单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以上情况的存在导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记载的审计意见,导致公开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存在严重的问题。
2.欣泰电气造假手段。
2.1调减应收账款余额。董事长温德乙向他人或第三方公司借款,在收款的时候,把其款项伪装成应收账款的收回,等报告期过后,再把款项归还给借款人。但这样的借款需要利息,造假成本越来越大,所以公司采取一种更为低成本的手段,从2013年开始,自制银行账单后,由银行配合盖章。
2.2少计材料成本多记利润。由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可知,该公2010年硅钢片的采购平均单价为14905 .8元每吨,采购量6310 .00吨,金额为9405.56万元。而来自中国联合钢铁网的数据显示,2010年硅钢片的最高单价超过21000元每吨,最低单价也高于17000元每吨,并且前六个月的价钱都超过19000元每吨。即使是按照每吨19000元来算,欣泰电气的硅钢片采购价每吨比市场价低出4000多元,欣泰电气2010年硅钢片的采购金额至少应为12000万元左右,比其招股書中数据增加了2500多万元,这也意味着欣泰电气2010年的净利润将至少减少2500万元。
招股说明书显示欣泰电气2010年净利润为5903万元,欣泰电气涉嫌虚增利润约为其报表显示的净利润的40%以上。
2.3税收优惠虚增利润。欣泰电气的净利润中的五分之一为税收优惠所贡献,存在业绩“虚旺”的情况。由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可知,该公司为福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同时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占历年净利润比例分别为25.49%、22.85%和24.26%,2009年至2011年的税收优惠合计为1071.3 3万 元 、1348.79万元、1360.18万元。就2010年而言,欣泰电气若剔除涉嫌虚增的利润和税收优惠,其利润或为1971.2万元,盈利能力显然并不强。如果欣泰电气未来不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那么对公司业绩也势必会造成不小的影响。
三、欣泰电气内部控制分析
1.内部控制环境。欣泰电气虽为上市公司, 但仍保留着家族企业的风格。股权集中于公司董事长温德乙与其亲属之中。温德乙持辽宁欣泰77.35%,辽宁欣泰占欣泰电气26.59%,及其亲属(妻子刘桂文持股4.43%,姐夫蔡虹持股2.05%)直接或间接把公司大部分股份掌握在手里,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财务舞弊事件中,温德乙凭借自己在公司的控制力,同意了总会计师刘明胜的造假建议,试图去解决因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使公司达到上市的条件。这说明,若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过高,使公司决策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样,公司的治理结构起不了任何的监督作用,独裁的董事长容易与管理层合谋进行IPO财务舞弊事件。
2.风险评估方面。坏账准备的调减,是公司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从表1可以看到,公司2011年~2014年都对坏账准备进行调减。了解电气制造加工行业信息可以知道,应收账款较高是这个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所以对公司每年可能无法回收应收账款进行专业性判断,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是从欣泰电气的做法看来,为了达到IPO条件,公司忽略巨大坏账可能使企业陷入运转危机的风险,少提坏账准备。事实证明,2011年3月欣泰电气第一次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是2010年4月,公司收购辽宁欣泰66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业务相关资产,收购后该项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同期辽宁欣泰出现经营亏损,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事件以后,公司仍不能认识到经营风险,合理估算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风险控制部门也起不了相应作用。使公司采取舞弊手段来虚增利润的风险增大。 3.控制活动方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信息,但欣泰电气在历年的年报里面,都没有披露这两内容。是欣泰电气隐藏了否定意见的内部审计报告还是根本没有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不得而知。正是内部控制审计的缺陷,给欣泰电气成功造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公司每年都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能就能及早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在的问题,及早发现问题,避免造假事件的发生,显然公司治理层与监管部门没对这一缺陷给予重视。所以事件表明,年报中没有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IPO舞弊风险更高。
4.信息与沟通方面。财务信息的透明与及时沟通是内部控制质量重要决定因素,显然欣泰电气视乎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欣泰电气在2014年的年度报告中,可以隐瞒了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6388元,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如果重大关联交易能够及时披露,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能够进行充分的沟通,就能预防集权者的违法事项。所以欣泰电气案件表明,信息沟通不顺畅将导致集权者的舞弊风险增大。
5.内部监督方面。欣泰电气实际上是由家族内部人控制,因此,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据证监会的调查,欣泰电气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既未经审计委员会提名,也不是由董事会正式任免。因此公司不能客观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北京兴华作为欣泰电气的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调减应收账款,大部分会在下一会计期期初进行红字冲销的形式予以冲回,对于上述大额异常红字冲销的情况,兴华未能保持职业怀疑予以关注,为欣泰电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说明了审计师的失职是IPO舞弊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该舞弊案表明,家族内部人控制的公司,其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独立式共同缺失,使公司IPO舞弊风险大大上升。
四、内部控制完善建议
内部控制作为财务舞弊的重要防线,应该是公司甚至是外部审计重点关注的部分。欣泰电气利用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使用一系列手段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为我国的投资市场,打击投资者信心。根据上述分析得出内部控制的缺陷,本文提出四点建议。
1.加强公司高管的诚信和文化道德建设。本次舞弊事件中,总会计师刘明胜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公司应着重管理层的诚信、手法和道德的考核。在聘任人才的时候,应把道德素质的评价放在重要位置,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注重道德素質教育的开展。
2.开展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现与整改内部控制的缺陷。本次舞弊事件的发生,恰恰是因为企业没有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活动,或者是集权者打破了公司薄弱的内部控制防线。因此,除了上述说到的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外,公司需要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出现重大风险的处理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决策质量。本次舞弊事件的核心,是董事长温德乙因控股数量而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而导致本该发挥作用的内部控制失效。公司应该分散温德乙的控股百分比,禁止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治理。此外,公司可以适当引入独立董事,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解决股权集中的问题,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
参考文献:
[1]洪葒、胡华夏、郭春飞.基于GONE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识别研究[J].会计研究,2012,(8):56.
[2]雷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J].时代金融,2016,(36):12.
[3]冯丽娅.企业财务舞弊的成因与治理对策浅析[J].中国商论,2015,
(33):23.
作者简介:何宗纬(1993.10—)男。民族:汉。广东云浮。硕士研究生。河南大学,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