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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多次证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重大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的制度和方案,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设提出建设性的方案。
关键字:食品安全 法律监管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人均GDP在3000至10000美元之间,伴随物质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凸现,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容易出现不择手段的现象,面对关系的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仔细回想近年来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劣质奶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等。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首先农产品种植和食品加工时操作的不当所造成,滥用农药、化肥,加工过程受污染等。再有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造假者的危害性。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因此我们应当看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具体办法。
一、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开展各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评估机构应当专业化,评估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评估程序应当科学。风险评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人的认识能力所决定的。对食品中固有的成分进行风险评估是政府的责任,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则是使用者的责任,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一种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还应当广泛应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各领域,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等。与此同时,我们不能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快速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障碍。
但是现在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却还是一个难题。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属作假成份居多,该规定要进行随机抽样事先发现风险如同大海捞针。 风险评估难以改变目前的“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的问题。试图模仿国外发达国家做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想法很好,但不切实。实际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太复杂了,低层次的作假问题一直是一个大问题。而国外发达国家这个问题很少,而技术性的失误多一些。我国几十万的小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去发现风险? 从这个角度看,这个规定也许到了以后若干年,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数量大大地减少了,该规定就真正地起作用了。目前想改变事后变事前,单有这么一个制度,不容易。
二、落实食品召回制度
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正在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据了解,美国在食品召回制度方面实行的是三级食品召回的做法:第一级是召回可能导致消费者生病或者死亡的食品;第二级是召回不会立刻导致消费者生病,但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导致消费者生病的食品;第三级是由于非食品安全原因的召回,如企业因食品标签不合格进行的召回。
三、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据了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多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分歧与矛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有较大的难度。例如,美国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之间就曾经发生过重大分歧以至于不得不由总统出面协调。另外,这一体制可能需要较大的监督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为了避免上述弊端,美方专家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并基于食品安全风险对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资源进行分配,以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
四、保证检验检测公正性
检验检测公正性我认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验检测的公平、公开,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法律授权;建立公开、公正的检验检测流程和程序。另一方面是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验检测的能力及水平;加强政府设立的实验室的能力建设。
我国现在以卫生部门牵头食品安全监管我有巨大的担忧。卫生部这个部门太缺乏专业性的食品安全人才了,而这项工作又需要极专业的人才。卫生部门是医生的天下,其他学科背景的人还真不多,让医生背景的人来监管食品,也太让卫生部为难了。能否在短期内不拘一格吸收国内外专业人员是未来卫生部能否顺利完成此项任务的关键。如果只用本系统的人力,让太多医学背景的人力来管理食品安全,或者占据着管理岗位,真是不敢想象。卫生部门的计划色彩成份一直很重,目前大家对“看病难”“看病贵”还在怨声载道,民生问题卫生部门一直没有拿出让群众都满意的方案。这次又承担了一个老大难问题,也真难为了他们。过去卫生部门只管餐饮卫生,人力很单一,虽然食药局也划归卫生部来管,但这个局名字上叫食药局,实际上工作的重心只在药,食品安全方面的人力也很缺乏。卫生部要想真正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这个工作,就要广纳贤士,集天下食品安全专才。 五、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六、通过法律建设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外在保障
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诚信原则、确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食品行业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七、强化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违法成本
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食品企业市场准人制度,从源头上禁止不合格食品企业进入市场,是食品安全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具备的卫生条件和检测手段,对食品企业的立项、安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增加对食品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强制性的培训和实质性的、不流于形式的考核,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食品企业是理性经济人,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它们在进行食品的供给时,拥有较大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它们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政府法律,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违法责任后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对受监管主体以经济、能力、商誉处罚,增加受监管主体的违法成本,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会阻止他们这样做”。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不仅要有完善的食品法律体系,还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权责明确,忠实履行职能,密切协同,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晶,席兴军,李光宇,陈丽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标准化,2007.5
[2]何坪华,何信生,周得翼,从消费者角度检视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J],河南农业科学,2005.12
[3]刘北辰.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J].中外食品,2007,9.
[4]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
[6]张文显.市场经济现代化的精神论略[M].法理学论丛(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关键字:食品安全 法律监管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人均GDP在3000至10000美元之间,伴随物质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凸现,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容易出现不择手段的现象,面对关系的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仔细回想近年来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劣质奶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等。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首先农产品种植和食品加工时操作的不当所造成,滥用农药、化肥,加工过程受污染等。再有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造假者的危害性。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因此我们应当看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具体办法。
一、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开展各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评估机构应当专业化,评估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评估程序应当科学。风险评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人的认识能力所决定的。对食品中固有的成分进行风险评估是政府的责任,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则是使用者的责任,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一种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还应当广泛应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各领域,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等。与此同时,我们不能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快速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障碍。
但是现在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却还是一个难题。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属作假成份居多,该规定要进行随机抽样事先发现风险如同大海捞针。 风险评估难以改变目前的“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的问题。试图模仿国外发达国家做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想法很好,但不切实。实际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太复杂了,低层次的作假问题一直是一个大问题。而国外发达国家这个问题很少,而技术性的失误多一些。我国几十万的小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去发现风险? 从这个角度看,这个规定也许到了以后若干年,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数量大大地减少了,该规定就真正地起作用了。目前想改变事后变事前,单有这么一个制度,不容易。
二、落实食品召回制度
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正在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据了解,美国在食品召回制度方面实行的是三级食品召回的做法:第一级是召回可能导致消费者生病或者死亡的食品;第二级是召回不会立刻导致消费者生病,但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导致消费者生病的食品;第三级是由于非食品安全原因的召回,如企业因食品标签不合格进行的召回。
三、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据了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多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分歧与矛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有较大的难度。例如,美国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之间就曾经发生过重大分歧以至于不得不由总统出面协调。另外,这一体制可能需要较大的监督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为了避免上述弊端,美方专家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并基于食品安全风险对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资源进行分配,以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
四、保证检验检测公正性
检验检测公正性我认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验检测的公平、公开,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法律授权;建立公开、公正的检验检测流程和程序。另一方面是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验检测的能力及水平;加强政府设立的实验室的能力建设。
我国现在以卫生部门牵头食品安全监管我有巨大的担忧。卫生部这个部门太缺乏专业性的食品安全人才了,而这项工作又需要极专业的人才。卫生部门是医生的天下,其他学科背景的人还真不多,让医生背景的人来监管食品,也太让卫生部为难了。能否在短期内不拘一格吸收国内外专业人员是未来卫生部能否顺利完成此项任务的关键。如果只用本系统的人力,让太多医学背景的人力来管理食品安全,或者占据着管理岗位,真是不敢想象。卫生部门的计划色彩成份一直很重,目前大家对“看病难”“看病贵”还在怨声载道,民生问题卫生部门一直没有拿出让群众都满意的方案。这次又承担了一个老大难问题,也真难为了他们。过去卫生部门只管餐饮卫生,人力很单一,虽然食药局也划归卫生部来管,但这个局名字上叫食药局,实际上工作的重心只在药,食品安全方面的人力也很缺乏。卫生部要想真正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这个工作,就要广纳贤士,集天下食品安全专才。 五、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六、通过法律建设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外在保障
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体现诚信原则、确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总体上的还是在食品行业专门领域都偏少,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七、强化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违法成本
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食品企业市场准人制度,从源头上禁止不合格食品企业进入市场,是食品安全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具备的卫生条件和检测手段,对食品企业的立项、安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增加对食品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强制性的培训和实质性的、不流于形式的考核,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食品企业是理性经济人,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它们在进行食品的供给时,拥有较大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它们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政府法律,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违法责任后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对受监管主体以经济、能力、商誉处罚,增加受监管主体的违法成本,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会阻止他们这样做”。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不仅要有完善的食品法律体系,还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权责明确,忠实履行职能,密切协同,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晶,席兴军,李光宇,陈丽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标准化,2007.5
[2]何坪华,何信生,周得翼,从消费者角度检视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J],河南农业科学,2005.12
[3]刘北辰.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J].中外食品,2007,9.
[4]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
[6]张文显.市场经济现代化的精神论略[M].法理学论丛(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