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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三五”期间,电力建设投资巨大,工程建设任务繁重,协调工作任务艰巨;电力公司作为企业,没有政府职能致使很多协调工作难度加大;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致使我们以往的工程建设协调工作方式方法需要改进;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电力建设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电力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异地中标后地方协调工作难度加大,属地化协调工作必须适应和满足市场化发展需要。本文就对电力建设属地化协调管理方面的内容做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电力建设;属地化协调管理
1现阶段属地化协调工作存在的风险
1.1管理风险
原来的房屋拆迁模式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体系扁平,工作效率相对较高,而现在动辄成立庞大的协调指挥部,级别越来越高,管理体系庞大,而效率低下。加上各属地供电公司刚接触属地化协调管理工作,人员数量、素质,特别是专业知识上的不足难以满足省公司属地化协调管理要求。管理层级由简单到复杂,手续由简单到繁杂,貌似能从手续上和管理上制止漏洞,但层层把关实际无人真正把关,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复杂的管理层次带来了更多的漏洞。
1.2系统风险
属地化协调管理办法的出台初衷是为了规避审计风险,从现实结果来看,原来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风险得到有效规避,但带来了更大范围内的系统风险。原来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进行了转嫁,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风险转嫁到了以建设单位、属地供电公司为主体,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辅的系统中来,现在的系统风险远比原有风险更大、更可怕、范围更广,只不过风险经过转嫁后以另外一种形式得以出现。
2属地化协调管理当前存在的问题
2.1规划冲突问题
主要为线路路径与当地政府规划或其他重要区域存在冲突,例如穿越经济开发区、风景区、压覆各类矿产等,往往到了施工阶段才集中暴露,其后果为引起停工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如由XX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2016年9月20日开工建设的内蒙古扎鲁特-山东青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期间由设计提供的压覆矿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未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后期进场施工后属地公司通道清理协调方面极为被动,最后被迫按县政府标准和覆盖面积进行赔偿而妥协。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够;另一方面在于地方规划部门对规划许可信息掌握不准确,导致项目之间出现位置重叠的情况。
2.2赔偿差异问题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房屋拆迁、通道清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赔偿标准越来越高,容易出现“钉子户”现象,赔偿费用过低或不及时支付,阻碍工程进度,影响正常投产。这类问题所协调的对象多半是个体群众,其特点在于具有普遍性,为了抢工期,属地公司不得不对于盲目提高赔偿标准的现象进行妥协,这就容易滋养地方索要高额赔偿费用的不良风气,增加了后续工程的施工难度。如XX送变电工程公司近年承建的500kV木棉线、1000kV浙闽线、1000kV锡山线、1000kV榆维线、±800kV扎青线、500kV鹤云线等工程,不同程度出现了“钉子户”阻工,而后属地公司和政府妥协,按无理要求进行赔偿,此类事件也存在易扩展情况,造成协调工作的恶性循环。
2.3属地化管理划分问题
各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属地公司负责房屋拆迁、塔基征地(含迁坟)协调及相应的费用支付;协助、配合施工单位进行临时用地、运输道路、还路还渠、青苗补偿等相关协调工作。但就目前而言,依据XX送变电工程公司近年承建的500kV木棉线、1000kV锡山线、1000kV榆维线、±800kV扎青线、500kV鹤云线来看,属地公司基本原则和概念就是只负责塔基内的事,塔基外都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他们不想管,也不愿意管,完全没有理解国网公司属地化原则的思路和意图,从而造成什么事管一半。乡镇政府和老百姓知道这个范围划分以后,就在我们的临时施工用地上动主意,找麻烦,很少在塔基范围内找麻烦了。
2.4属地公司协调能力问题
属地公司参与属地化协调管理试点的时间较短,尤其是未参与过大型工程建设的属地公司,对于开展征地、拆迁方面工作相对经验不足、方法欠妥,造成谈判时赔偿费用过高,同时延长了谈判时间,从而影响到整体施工进程。如500kV鹤云线工程的征地工作,当地政府不认可设计院的数据,属地局就同意先由测绘局测绘丈量,这样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及费用,而在征地费的分发过程中又出现了很多户主对征地面积有争议。如果由施工单位进行征地工作的话,无需第三方单位参与,不仅能加快征地工作办理时间,也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在基础阶段就对需拆迁的房屋进行测量核实,并且立即与政府进行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在签订的合同中就与相关部门约定好拆迁完成时间,这样可以通過工程款的方式进行过程中掌控,不会影响后续立塔放线的工作。
3改进建议
3.1规范流程、落实责任确保协调工作顺利推进
(1)建立了公司领导亲自挂帅,发建部为工程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各属地供电所为成员的属地协调体系,负责工程总体协调工作,完善了工程协调组织机构。(2)对属地化协调工作进行细化分解,由发建部组织属地供电所及时完成协调任务,按照“区域化、责任化”的思路,充分发挥供电所内部人脉资源和综合业务优势,挖掘属地供电所协调潜力,实现政府、业主、建管单位之间的无缝沟通,更好完成建设过程协调工作。同时,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在每周开展的周协调会上及时的调整工作安排,划定每周的重点工作,合理有序的施行工作,保证工作在计划时间内完成。(3)各供电所根据协调任务与施工单位、属地乡镇政府一同召开协调会、定好赔偿标准,宣传政策,签订协议,提前将有争议的突出问题进行预控,并按要求定期汇报协调完成情况,确保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协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决遵守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开展工作。二是对于征地赔偿和房屋的拆迁工作,必须先和当地政府协商一致后再拟订合同报给项目部,项目部审核完成以后,再通过法系统流转。三是当相关合同签署完毕以后,与地方政府的转账支付必须通过当地政府制定的机构开户行进行转账支付,以此保障相关工作的合法性。对于资金的预算安排,支付管理以及法人的管理费管理工作也要依据法规开展,各种费用的使用要严格的依据电力公司规定进行使用,坚决禁止虚开发票、不规范票据、假合同报销、列支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以及套取工程建设资金建立“账外帐”“小金库”等。
3.2依法依规,确保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合理合法
电力建设协调工作,必然涉及到经济赔偿问题。我们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切实做到每笔赔偿金有依有据,合同手续健全。对于极少数漫天要价行为,我们耐心解释政策,力争取得理解和配合,既确保了赔偿合理合法,又不影响工程施工。如白石110KV变电站前通信光纤入地迁改工作,涉及长途传输局、电信、联通三家单位,共12根通信电缆,与他们初次协调沟通,三家共报价三十余万元,远远超出了工程相关管理标准。为此,我们将三家单位有关人员请到公司,一方面讲解我们的政策规定,一方面请求他们三家合用入地通信管道,经过耐心细致工作,终于得到三家单位的认可,共用入地通信管道,赔偿费用不到原先的三分之一,并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了赔偿合理合法。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属地化协调工作流程清晰,责权明确,协调局面实现了突破,属地协调成效显著,施工受阻事件逐渐减少,逐步降低了外部协调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有效保障了电力建设的有序推进。以上这些做法,只是我们在属地协调工作中一点体会。电力建设属地协调工作永无止境,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提高认识,服务大局,给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创造更好地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 马轶东,何丽柔,余爱琴.属地化电网建设协调机制的创新[J].大众用电,2017,32(06):8-9.
[2] 刘彦斌,张健,李佳盈.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属地化管理探讨[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5(14):46-47.
关键词:电力建设;属地化协调管理
1现阶段属地化协调工作存在的风险
1.1管理风险
原来的房屋拆迁模式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体系扁平,工作效率相对较高,而现在动辄成立庞大的协调指挥部,级别越来越高,管理体系庞大,而效率低下。加上各属地供电公司刚接触属地化协调管理工作,人员数量、素质,特别是专业知识上的不足难以满足省公司属地化协调管理要求。管理层级由简单到复杂,手续由简单到繁杂,貌似能从手续上和管理上制止漏洞,但层层把关实际无人真正把关,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复杂的管理层次带来了更多的漏洞。
1.2系统风险
属地化协调管理办法的出台初衷是为了规避审计风险,从现实结果来看,原来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风险得到有效规避,但带来了更大范围内的系统风险。原来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进行了转嫁,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风险转嫁到了以建设单位、属地供电公司为主体,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辅的系统中来,现在的系统风险远比原有风险更大、更可怕、范围更广,只不过风险经过转嫁后以另外一种形式得以出现。
2属地化协调管理当前存在的问题
2.1规划冲突问题
主要为线路路径与当地政府规划或其他重要区域存在冲突,例如穿越经济开发区、风景区、压覆各类矿产等,往往到了施工阶段才集中暴露,其后果为引起停工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如由XX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2016年9月20日开工建设的内蒙古扎鲁特-山东青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期间由设计提供的压覆矿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未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后期进场施工后属地公司通道清理协调方面极为被动,最后被迫按县政府标准和覆盖面积进行赔偿而妥协。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够;另一方面在于地方规划部门对规划许可信息掌握不准确,导致项目之间出现位置重叠的情况。
2.2赔偿差异问题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房屋拆迁、通道清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赔偿标准越来越高,容易出现“钉子户”现象,赔偿费用过低或不及时支付,阻碍工程进度,影响正常投产。这类问题所协调的对象多半是个体群众,其特点在于具有普遍性,为了抢工期,属地公司不得不对于盲目提高赔偿标准的现象进行妥协,这就容易滋养地方索要高额赔偿费用的不良风气,增加了后续工程的施工难度。如XX送变电工程公司近年承建的500kV木棉线、1000kV浙闽线、1000kV锡山线、1000kV榆维线、±800kV扎青线、500kV鹤云线等工程,不同程度出现了“钉子户”阻工,而后属地公司和政府妥协,按无理要求进行赔偿,此类事件也存在易扩展情况,造成协调工作的恶性循环。
2.3属地化管理划分问题
各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属地公司负责房屋拆迁、塔基征地(含迁坟)协调及相应的费用支付;协助、配合施工单位进行临时用地、运输道路、还路还渠、青苗补偿等相关协调工作。但就目前而言,依据XX送变电工程公司近年承建的500kV木棉线、1000kV锡山线、1000kV榆维线、±800kV扎青线、500kV鹤云线来看,属地公司基本原则和概念就是只负责塔基内的事,塔基外都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他们不想管,也不愿意管,完全没有理解国网公司属地化原则的思路和意图,从而造成什么事管一半。乡镇政府和老百姓知道这个范围划分以后,就在我们的临时施工用地上动主意,找麻烦,很少在塔基范围内找麻烦了。
2.4属地公司协调能力问题
属地公司参与属地化协调管理试点的时间较短,尤其是未参与过大型工程建设的属地公司,对于开展征地、拆迁方面工作相对经验不足、方法欠妥,造成谈判时赔偿费用过高,同时延长了谈判时间,从而影响到整体施工进程。如500kV鹤云线工程的征地工作,当地政府不认可设计院的数据,属地局就同意先由测绘局测绘丈量,这样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及费用,而在征地费的分发过程中又出现了很多户主对征地面积有争议。如果由施工单位进行征地工作的话,无需第三方单位参与,不仅能加快征地工作办理时间,也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在基础阶段就对需拆迁的房屋进行测量核实,并且立即与政府进行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在签订的合同中就与相关部门约定好拆迁完成时间,这样可以通過工程款的方式进行过程中掌控,不会影响后续立塔放线的工作。
3改进建议
3.1规范流程、落实责任确保协调工作顺利推进
(1)建立了公司领导亲自挂帅,发建部为工程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各属地供电所为成员的属地协调体系,负责工程总体协调工作,完善了工程协调组织机构。(2)对属地化协调工作进行细化分解,由发建部组织属地供电所及时完成协调任务,按照“区域化、责任化”的思路,充分发挥供电所内部人脉资源和综合业务优势,挖掘属地供电所协调潜力,实现政府、业主、建管单位之间的无缝沟通,更好完成建设过程协调工作。同时,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在每周开展的周协调会上及时的调整工作安排,划定每周的重点工作,合理有序的施行工作,保证工作在计划时间内完成。(3)各供电所根据协调任务与施工单位、属地乡镇政府一同召开协调会、定好赔偿标准,宣传政策,签订协议,提前将有争议的突出问题进行预控,并按要求定期汇报协调完成情况,确保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协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决遵守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开展工作。二是对于征地赔偿和房屋的拆迁工作,必须先和当地政府协商一致后再拟订合同报给项目部,项目部审核完成以后,再通过法系统流转。三是当相关合同签署完毕以后,与地方政府的转账支付必须通过当地政府制定的机构开户行进行转账支付,以此保障相关工作的合法性。对于资金的预算安排,支付管理以及法人的管理费管理工作也要依据法规开展,各种费用的使用要严格的依据电力公司规定进行使用,坚决禁止虚开发票、不规范票据、假合同报销、列支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以及套取工程建设资金建立“账外帐”“小金库”等。
3.2依法依规,确保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合理合法
电力建设协调工作,必然涉及到经济赔偿问题。我们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切实做到每笔赔偿金有依有据,合同手续健全。对于极少数漫天要价行为,我们耐心解释政策,力争取得理解和配合,既确保了赔偿合理合法,又不影响工程施工。如白石110KV变电站前通信光纤入地迁改工作,涉及长途传输局、电信、联通三家单位,共12根通信电缆,与他们初次协调沟通,三家共报价三十余万元,远远超出了工程相关管理标准。为此,我们将三家单位有关人员请到公司,一方面讲解我们的政策规定,一方面请求他们三家合用入地通信管道,经过耐心细致工作,终于得到三家单位的认可,共用入地通信管道,赔偿费用不到原先的三分之一,并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了赔偿合理合法。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属地化协调工作流程清晰,责权明确,协调局面实现了突破,属地协调成效显著,施工受阻事件逐渐减少,逐步降低了外部协调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有效保障了电力建设的有序推进。以上这些做法,只是我们在属地协调工作中一点体会。电力建设属地协调工作永无止境,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提高认识,服务大局,给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创造更好地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 马轶东,何丽柔,余爱琴.属地化电网建设协调机制的创新[J].大众用电,2017,32(06):8-9.
[2] 刘彦斌,张健,李佳盈.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属地化管理探讨[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5(14):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