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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卫发[2019]76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发局、社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提标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