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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行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监管存在缺失的问题,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以实现P2P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是指资金拥有者通过第三方建立的网络融资平台将资金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出借给资金需求者。从2007年开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出现了野蛮生长,但是由于监管存在缺失的问题,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在该背景下,一种新型的普惠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伺机从英美国家走入国人视野。为保证P2P网贷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分析,为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对策以促进P2P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2005年在英国诞生,英国Zopa网站的成立,是世界最早的P2P网贷公司。随后,美国在2006年也出现了第一家P2P平台Prosper,同年我国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宜信,2007年Lending Club平台成立,同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Zopa目前有50余万会员,融资额1.35亿英镑。它提供的是P2P社区小额贷款服务,在1000—25000美元之间,利率完全由会员自主商定。他们运用信用评分的方式首先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为A*、A、B和C四个等级,然后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限提供贷款,当然,借款人也可以相应地选择能够接受的贷款利率。为了降低风险,Zopa会自动将出借人的资金分割为50英镑的小包,由出借人自己选择将这些小包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
三、中国P2P行业的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普及,民间借贷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近年来中国P2P行业呈高速发展态势,截止2015年底,全国网络借贷平台累计达到4929家,同比增长近30倍,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不断爆出平台诈骗,跑路等问题。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新出现的问题平台为152家,相当于2014年9月末平台总数的10.57%。
四、存在问题
根据《中国P2P行业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占平台总量的比例急剧增加到33.2%。由于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起步晚,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自2007年我国引入P2P网贷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从合法性看,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但只零星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法律条文中,但这些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至今,P2P网络贷款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其身份不明导致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二)、监管主体缺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诞生以来,对其如何监管,并无任何明确规定。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机构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多头监管的发生,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这是我国金融行业在特定发展阶段实施的监管模式,事实证明当时的确有效。不过,该监管模式对于像P2P借贷这样的新兴行业却有反应迟钝的缺陷。我国P2P网贷行业从2006年发展到2014年,国务院才将该行业的监管问题归口到银监会,之间的8年野蛮生长阶段,该行业都未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自保、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五、促进我国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建议
作为金融行业的新生事物,P2P网络借贷因其进入门槛低、信息对称度较高等优势在我国快速发展,但P2P網络借贷相关法律缺失、金融监管缺位、风险防范设施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保证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的性质和身份。首先,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为行业有序发展和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信贷法等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完善,以适应互联网环境下金融行业的发展; 其次,出台P2P监管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将监管重点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同时,也要赋予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规对P2P网络贷款的性质给予明确的界定,使其不再处于身份模糊的尴尬境地。
(二)建设和完善征信系统。目前社会各界对以P2P网贷推动我国征信系统的呼声越来越大,即以大数据征信技术提升互联网痕迹信息利用水平,提升以线下人工征信补充征信信息。我们可以效仿国外建立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将个人家庭背景、工作情况、消费情况等信息纳入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形成连贯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对各类材料进行细致检查,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氛围,加强诚信意识,减少欺诈行为。
(三)加强对平台的测评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P2P平台进行全面测评,其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可以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提供依据;二是可以为投资者选择平台提供参考,缓解逆向选择;三是可以借此督促平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经营水平。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是指资金拥有者通过第三方建立的网络融资平台将资金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出借给资金需求者。从2007年开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出现了野蛮生长,但是由于监管存在缺失的问题,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在该背景下,一种新型的普惠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伺机从英美国家走入国人视野。为保证P2P网贷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分析,为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对策以促进P2P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2005年在英国诞生,英国Zopa网站的成立,是世界最早的P2P网贷公司。随后,美国在2006年也出现了第一家P2P平台Prosper,同年我国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宜信,2007年Lending Club平台成立,同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Zopa目前有50余万会员,融资额1.35亿英镑。它提供的是P2P社区小额贷款服务,在1000—25000美元之间,利率完全由会员自主商定。他们运用信用评分的方式首先将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为A*、A、B和C四个等级,然后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限提供贷款,当然,借款人也可以相应地选择能够接受的贷款利率。为了降低风险,Zopa会自动将出借人的资金分割为50英镑的小包,由出借人自己选择将这些小包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
三、中国P2P行业的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普及,民间借贷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近年来中国P2P行业呈高速发展态势,截止2015年底,全国网络借贷平台累计达到4929家,同比增长近30倍,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不断爆出平台诈骗,跑路等问题。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新出现的问题平台为152家,相当于2014年9月末平台总数的10.57%。
四、存在问题
根据《中国P2P行业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占平台总量的比例急剧增加到33.2%。由于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起步晚,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自2007年我国引入P2P网贷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从合法性看,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但只零星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法律条文中,但这些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至今,P2P网络贷款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其身份不明导致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二)、监管主体缺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诞生以来,对其如何监管,并无任何明确规定。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机构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多头监管的发生,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这是我国金融行业在特定发展阶段实施的监管模式,事实证明当时的确有效。不过,该监管模式对于像P2P借贷这样的新兴行业却有反应迟钝的缺陷。我国P2P网贷行业从2006年发展到2014年,国务院才将该行业的监管问题归口到银监会,之间的8年野蛮生长阶段,该行业都未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自保、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五、促进我国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建议
作为金融行业的新生事物,P2P网络借贷因其进入门槛低、信息对称度较高等优势在我国快速发展,但P2P網络借贷相关法律缺失、金融监管缺位、风险防范设施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保证我国P2P网络信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的性质和身份。首先,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为行业有序发展和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予以肯定。首先,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信贷法等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完善,以适应互联网环境下金融行业的发展; 其次,出台P2P监管法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将监管重点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同时,也要赋予P2P网络借贷平台合法的身份,用法律法规对P2P网络贷款的性质给予明确的界定,使其不再处于身份模糊的尴尬境地。
(二)建设和完善征信系统。目前社会各界对以P2P网贷推动我国征信系统的呼声越来越大,即以大数据征信技术提升互联网痕迹信息利用水平,提升以线下人工征信补充征信信息。我们可以效仿国外建立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实施实名登记制度,将个人家庭背景、工作情况、消费情况等信息纳入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形成连贯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对各类材料进行细致检查,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营造一个良好的P2P网络借贷市场氛围,加强诚信意识,减少欺诈行为。
(三)加强对平台的测评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P2P平台进行全面测评,其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可以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提供依据;二是可以为投资者选择平台提供参考,缓解逆向选择;三是可以借此督促平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