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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安检是法警执法勤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检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管制刀具的发现与查处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就法警在查处管制刀具时如何把握执法标准、执法尺度、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处置技巧与策略进行细致分析,以求为法警结合自身岗位特点处置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提供参考。
一、公安部门对管制刀具认定与管制
(一)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术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二)合法佩戴刀具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职业人群中有部分人员可以合法佩戴刀具,如军警、专业狩猎人、野外作业人员。《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第四条: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二、法警对管制刀具的界定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1)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險物品时:
(1)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4)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两个警种对刀具的管制比较
(一)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的处罚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法警对刀具管制范畴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第二款规定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在规则当中明确划定了“刀具”为禁止携带物品,刀具的范畴明显扩大。规则中只规定了“刀具”一词,并没有界定任何刀具的标准,也没有采纳“管制刀具”一词,可以认定规则中所指“刀具”是指无论大小、形制、结构、功能的任何刀具都属于禁带危险品。可以肯定规定中的“刀具”概念既包含了构成公安机关制定标准的管制刀具,也包含了不构成标准的非管制刀具。
(三)两警钟查处刀具既有权责区分又相互衔接
从两警钟不同的执法依据与规范来看,行政处罚与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权都在公安机关,而法警只具有检查权、扣押权、收缴权,如果构成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警察没有独立办案权,需移交案件给属地公安机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法警案件中发现持有管制刀具进入安检区域的不能简单的对刀具收缴而不作处理,因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工作场所已构成治安违法,治安违法的处罚权由公安机关掌握,法警只做收缴处理而不移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会出现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四、小结
2.功能性刀具
法警安检过程中经常会发现隐藏性较强的微型刀具或一些随身小型刀具,这类刀具通常情况下并不具备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主要功能是处理日常生活工作中常见问题所用,无法鉴定为管制刀具。这类刀具的特点是容易隐藏,不易被发现,体积小便于随身携带。
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法警)安检是法警执法勤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检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管制刀具的发现与查处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就法警在查处管制刀具时如何把握执法标准、执法尺度、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处置技巧与策略进行细致分析,以求为法警结合自身岗位特点处置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提供参考。
一、公安部门对管制刀具认定与管制
(一)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术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二)合法佩戴刀具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职业人群中有部分人员可以合法佩戴刀具,如军警、专业狩猎人、野外作业人员。《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第四条: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二、法警对管制刀具的界定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1)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險物品时:
(1)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4)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两个警种对刀具的管制比较
(一)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的处罚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法警对刀具管制范畴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第二款规定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在规则当中明确划定了“刀具”为禁止携带物品,刀具的范畴明显扩大。规则中只规定了“刀具”一词,并没有界定任何刀具的标准,也没有采纳“管制刀具”一词,可以认定规则中所指“刀具”是指无论大小、形制、结构、功能的任何刀具都属于禁带危险品。可以肯定规定中的“刀具”概念既包含了构成公安机关制定标准的管制刀具,也包含了不构成标准的非管制刀具。
(三)两警钟查处刀具既有权责区分又相互衔接
从两警钟不同的执法依据与规范来看,行政处罚与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件管辖权都在公安机关,而法警只具有检查权、扣押权、收缴权,如果构成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警察没有独立办案权,需移交案件给属地公安机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法警案件中发现持有管制刀具进入安检区域的不能简单的对刀具收缴而不作处理,因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工作场所已构成治安违法,治安违法的处罚权由公安机关掌握,法警只做收缴处理而不移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会出现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四、小结
2.功能性刀具
法警安检过程中经常会发现隐藏性较强的微型刀具或一些随身小型刀具,这类刀具通常情况下并不具备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主要功能是处理日常生活工作中常见问题所用,无法鉴定为管制刀具。这类刀具的特点是容易隐藏,不易被发现,体积小便于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