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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政是与民主、法治和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的宪政建设自戊戌变法始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本文在弄清宪政概念与内涵的同时,从中发现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期有助于社会主义宪政。
[关键词]宪政 民主 法治 人权 完善
千百年来,人类为维护社会秩序,曾尝试过道德、神权、王权、宪政等不同权威形式,而实践证明,只有宪政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赋予人们平等自由的权利,创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最科学、最有效的权威形式。
早在1215年,英国地方封建贵族就联合起来,利用王权危机,迫使国王签署了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又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美国宪法是在独立战争以后,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国家而于1787年制定的。因此,宪政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被誉为是西方世界对人类文明所作的最大贡献。
一、中国的宪政建设之路
中国有着一千多年的封建史,而开始探索宪政之路最早也只能从1898年的戊戌变法算起,而随着菜市口六君子的“正法”,中國与19世纪末就能踏上宪政之路的机会就这样擦肩而过。这使得中国的宪政从一开始就背负了历史太多的苦难。
所幸的是,六君子的血并没有白流,中国人从此致力于对宪政的不懈追求。总的来看,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宪法。一是晚清政府、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如清光绪帝的《钦定宪法大纲》、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这些宪法所代表的是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没有对民主政治的要求,反而反对人民的民主与自由,因此是“伪宪法”。二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应该说,这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的民主原则,对我国的宪政有着深远的影响。但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没有明确地反帝反封建,资产阶级不可能真正实现其所蕴含的民主思想。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里包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
1982 年宪法被认为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迄今为止经历了四次修改。尤其是2004 年宪法修正案,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社会的发展提高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并对私有财产给予肯定,并尊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在宪政道路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努力,使得我国的宪政建设取得了比较巨大的成就,主要表现在:1.有了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涵盖了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包含了现代宪政的根本价值:民主、人权、法治、违章审查制度等,称得上是一部“良宪”,宪政的前提已基本具备。2.建立了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利益主体的平等化、自由化,使得宪法在保障人民权利方面有了经济基础与保证,为真正实行宪政奠定了社会基础。3.民主制度逐渐完善,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赋予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基层民主建设使得民主观念深入人心。4.中国社会日益走向法治,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树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实现了人治—法制—法治的过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的地位。法治成为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有效的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5.人权价值得到宪法确认,把保护人权和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使得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突破,体现了宪法的真正要义和主旨,表明中国致力于人权保障的决心,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的法定人权。
二、中国宪政建设之完善
中国的宪政起步较晚,历史的遗留问题,以及现有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限制,使得中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和缺陷,怎样最大化的实现宪法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的价值与责任,努力克服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量:
1.健全宪法文本,使其更适应“良宪”之要求,建立符合宪政发展的前提条件
宪法是宪政的逻辑起点,没有宪法宪政便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正,“已从实质上把我们引向实现宪政国家的开端,”中国宪政建设起步很晚,能有这样的成果,这是很不易的,经过四次修正的宪法可称得上是一部“良宪”了。但既然是开端,离真正意义上的“良宪”仍是存在一定的距离。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1)强化宪法的正当性。首先,制定宪法的国家权力应该正当。这里应包括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的机关;其次,制定宪法的程序应该正当,即作为社会成员共同意志表现的宪法其制定、修改和解释的步骤必须是民主的和法治的,是全民意志的表达;最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正当。宪法的内容不仅要从文本意义上保障全民的权利,更要考虑全民权利实现的现实性。(2)保证宪法外在结构的科学性,即宪法在结构体系、文字表述方面应准确、合理,避免产生逻辑上的悖论。(3)完善宪法的自我保护机制。宪法要能够确立起完善的自我保护机制,如宪法诉讼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包括与之配套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修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赋予宪法应有的权威和尊严,为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权利经济,建立符合宪政发展的经济条件
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应的一个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完全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生产、统购统销,是一种权力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和法律只是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这与宪政要求民主、法治、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宪政的的发展迎来了春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以全民的利益为首要。因此,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法律至上。这恰恰为宪政提供了经济的土壤。并且,从宪政的产生来看,本身就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要求对最高行为进行规范,这样人权才有了现实的、实质的内容。可见,市场经济发育越充分,市场主体越平等,越能体现出权利的至上性,宪政之要义也正是在于此。因此,要实现宪法至上,促进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必须充分发展市场经济。
3.正确处理宪政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立符合宪政发展的政治基础
西方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之至上性,这是符合宪政精神与价值的。一个宪政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站在法律之上。近二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在政治民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日益加快,民主制度日益健全,民主政治日益发达,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也逐渐树立起来,“宪法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实践中也出现了与之相背离的不和谐的现象出现。当然,这与中国的宪政建设不成熟以及党的权力过于集中的传统有关。而要真正实现“宪政国家”的目标,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实现党的自我改革。
首先,根据法治原则,宪法与法律高于一切,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与行为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
其次,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必须服从于宪法,在发生矛盾的时候,宪法的权威高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不允许个人意志随意践踏宪法权威。
最后,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在我国,一方面要大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4.强化公民宪政意识,树立公民宪政信仰,建立符合宪政发展的文化基础
宪政意识是一种观念上的宪法,是人们关于宪法的心理感觉、态度和评价。宪法的良好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宪法意识的形成,以及对宪法的理解和信仰。对此,伯尔曼曾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
在中国,由于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的法治观念不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尤其是宪法,普通百姓感到遥不可及。在此情況下,要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观念进行反省,进行大规模的法律知识传播,加强民主、法治、有限政府、宪法至上等宪法观念的宣传,在全民中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政建设。
5.完善和健全适应中国国情的宪政建设模式
宪政建设的模式,从各国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政府主导型和社会演进型。所谓政府主导型是指政府是宪政建设的设计者、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并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实现宪政;而社会演进型是在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政府主要是被动的接受者,是西方国家宪政建设的主要模式。
在中国,宪政建设先天不足,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在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的,因此,国家和政府扮演了一种“领导者”的角色,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而这种模式符合了中国的国情,具有比较大的优越性:第一,它能够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量推行宪政,以克服宪政建设中的动力不足;第二,对宪政有计划、有目的的实行赶超发展,节省了时间,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宪政现代化建设;第三,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资源,以降低宪政建设过程中支付的成本。
尽管如此,政府的推进可能会带来宪政发展的不协调,从而造成宪政发展的阻碍。因此,为保障宪政的和谐健康发展,首先应该强化政府的职能,利用强大的政府资源主导宪政的进程。同时,政府应以保护和培育宪政基础为目的,引导宪政循序渐进地发展。
宪政,多少年来人们为之奋斗的梦想!中国人亦在为实现自由和解放的宪政之路上付出了艰辛、努力乃至生命!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的宪政建设要取得成功,仍需要不断的实践与努力,这注定我们要在这条道路上继续前行下去,相信中国离实质上的“宪政国家”已经并不遥远了。
参考文献
[1]李步云.宪政与中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C].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J].中国法学,1996(6)
[3]郭道晖.宪法简论[J].法学杂志,1993(5)
[4]周叶中主编.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2)
[关键词]宪政 民主 法治 人权 完善
千百年来,人类为维护社会秩序,曾尝试过道德、神权、王权、宪政等不同权威形式,而实践证明,只有宪政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赋予人们平等自由的权利,创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最科学、最有效的权威形式。
早在1215年,英国地方封建贵族就联合起来,利用王权危机,迫使国王签署了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又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美国宪法是在独立战争以后,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国家而于1787年制定的。因此,宪政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被誉为是西方世界对人类文明所作的最大贡献。
一、中国的宪政建设之路
中国有着一千多年的封建史,而开始探索宪政之路最早也只能从1898年的戊戌变法算起,而随着菜市口六君子的“正法”,中國与19世纪末就能踏上宪政之路的机会就这样擦肩而过。这使得中国的宪政从一开始就背负了历史太多的苦难。
所幸的是,六君子的血并没有白流,中国人从此致力于对宪政的不懈追求。总的来看,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宪法。一是晚清政府、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如清光绪帝的《钦定宪法大纲》、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这些宪法所代表的是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没有对民主政治的要求,反而反对人民的民主与自由,因此是“伪宪法”。二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应该说,这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的民主原则,对我国的宪政有着深远的影响。但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没有明确地反帝反封建,资产阶级不可能真正实现其所蕴含的民主思想。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里包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
1982 年宪法被认为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迄今为止经历了四次修改。尤其是2004 年宪法修正案,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社会的发展提高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并对私有财产给予肯定,并尊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在宪政道路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努力,使得我国的宪政建设取得了比较巨大的成就,主要表现在:1.有了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涵盖了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包含了现代宪政的根本价值:民主、人权、法治、违章审查制度等,称得上是一部“良宪”,宪政的前提已基本具备。2.建立了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利益主体的平等化、自由化,使得宪法在保障人民权利方面有了经济基础与保证,为真正实行宪政奠定了社会基础。3.民主制度逐渐完善,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赋予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基层民主建设使得民主观念深入人心。4.中国社会日益走向法治,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树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实现了人治—法制—法治的过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的地位。法治成为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有效的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5.人权价值得到宪法确认,把保护人权和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使得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突破,体现了宪法的真正要义和主旨,表明中国致力于人权保障的决心,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的法定人权。
二、中国宪政建设之完善
中国的宪政起步较晚,历史的遗留问题,以及现有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限制,使得中国的宪政建设存在着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和缺陷,怎样最大化的实现宪法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的价值与责任,努力克服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量:
1.健全宪法文本,使其更适应“良宪”之要求,建立符合宪政发展的前提条件
宪法是宪政的逻辑起点,没有宪法宪政便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正,“已从实质上把我们引向实现宪政国家的开端,”中国宪政建设起步很晚,能有这样的成果,这是很不易的,经过四次修正的宪法可称得上是一部“良宪”了。但既然是开端,离真正意义上的“良宪”仍是存在一定的距离。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1)强化宪法的正当性。首先,制定宪法的国家权力应该正当。这里应包括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的机关;其次,制定宪法的程序应该正当,即作为社会成员共同意志表现的宪法其制定、修改和解释的步骤必须是民主的和法治的,是全民意志的表达;最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正当。宪法的内容不仅要从文本意义上保障全民的权利,更要考虑全民权利实现的现实性。(2)保证宪法外在结构的科学性,即宪法在结构体系、文字表述方面应准确、合理,避免产生逻辑上的悖论。(3)完善宪法的自我保护机制。宪法要能够确立起完善的自我保护机制,如宪法诉讼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包括与之配套的宪法解释制度和宪法修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赋予宪法应有的权威和尊严,为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权利经济,建立符合宪政发展的经济条件
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应的一个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完全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生产、统购统销,是一种权力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和法律只是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这与宪政要求民主、法治、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宪政的的发展迎来了春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以全民的利益为首要。因此,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法律至上。这恰恰为宪政提供了经济的土壤。并且,从宪政的产生来看,本身就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要求对最高行为进行规范,这样人权才有了现实的、实质的内容。可见,市场经济发育越充分,市场主体越平等,越能体现出权利的至上性,宪政之要义也正是在于此。因此,要实现宪法至上,促进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必须充分发展市场经济。
3.正确处理宪政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立符合宪政发展的政治基础
西方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之至上性,这是符合宪政精神与价值的。一个宪政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站在法律之上。近二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在政治民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日益加快,民主制度日益健全,民主政治日益发达,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也逐渐树立起来,“宪法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实践中也出现了与之相背离的不和谐的现象出现。当然,这与中国的宪政建设不成熟以及党的权力过于集中的传统有关。而要真正实现“宪政国家”的目标,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实现党的自我改革。
首先,根据法治原则,宪法与法律高于一切,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与行为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
其次,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必须服从于宪法,在发生矛盾的时候,宪法的权威高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不允许个人意志随意践踏宪法权威。
最后,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在我国,一方面要大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4.强化公民宪政意识,树立公民宪政信仰,建立符合宪政发展的文化基础
宪政意识是一种观念上的宪法,是人们关于宪法的心理感觉、态度和评价。宪法的良好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宪法意识的形成,以及对宪法的理解和信仰。对此,伯尔曼曾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
在中国,由于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的法治观念不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尤其是宪法,普通百姓感到遥不可及。在此情況下,要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观念进行反省,进行大规模的法律知识传播,加强民主、法治、有限政府、宪法至上等宪法观念的宣传,在全民中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政建设。
5.完善和健全适应中国国情的宪政建设模式
宪政建设的模式,从各国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政府主导型和社会演进型。所谓政府主导型是指政府是宪政建设的设计者、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并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实现宪政;而社会演进型是在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政府主要是被动的接受者,是西方国家宪政建设的主要模式。
在中国,宪政建设先天不足,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在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的,因此,国家和政府扮演了一种“领导者”的角色,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而这种模式符合了中国的国情,具有比较大的优越性:第一,它能够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量推行宪政,以克服宪政建设中的动力不足;第二,对宪政有计划、有目的的实行赶超发展,节省了时间,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宪政现代化建设;第三,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资源,以降低宪政建设过程中支付的成本。
尽管如此,政府的推进可能会带来宪政发展的不协调,从而造成宪政发展的阻碍。因此,为保障宪政的和谐健康发展,首先应该强化政府的职能,利用强大的政府资源主导宪政的进程。同时,政府应以保护和培育宪政基础为目的,引导宪政循序渐进地发展。
宪政,多少年来人们为之奋斗的梦想!中国人亦在为实现自由和解放的宪政之路上付出了艰辛、努力乃至生命!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的宪政建设要取得成功,仍需要不断的实践与努力,这注定我们要在这条道路上继续前行下去,相信中国离实质上的“宪政国家”已经并不遥远了。
参考文献
[1]李步云.宪政与中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C].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J].中国法学,1996(6)
[3]郭道晖.宪法简论[J].法学杂志,1993(5)
[4]周叶中主编.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