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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陈某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2000年5月份,姚、陈二人查外某私营企业超范围经营时,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超越职权,强制扣留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达9个多月,致使食品包装损坏,且过期变质,无法销售,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当事人于2001年3月份依法申请要求国家给予赔偿。上级工商局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依照执法监督程序确认姚、陈二人在履行服务中所实施的扣留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法定办案程序,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于法有据,遂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当事人先行给予国家赔偿4000元。鉴于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