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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犯罪无法通过传统教义体系对其因果关系加以证明。传统理论上以“条件公式”为核心的因果律体系站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立场之上,判定特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强调异常介入因素的切断作用,忽视对社会意义的考察,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现有科技的切实证明。方法论整体主义视野下的“盖然性归责”将视角从切实作用转移到对“盖然性”的考察,对引发结果具有最高盖然性的个体加以归责。方法论整体主义视野下的“整体归责”先确立承担责任的整体,而后在内部解决个体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公害犯罪的问题上更好地回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