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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