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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权利就是学生在校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和各个方面中所确认和应享有的权利。根据《体育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体育权利有:1)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训练的权利;3)使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权利;4)要求配备合格体育教师的权利;5)获得公平对待和公正评价的权利;6)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2007年,国家教育部等5部委联合对全国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了普查,发现学生的耐力、柔韧性、肺活量等状况较之10年前有下降的趋势。据专家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学生体育锻炼不够,包括锻炼时间和锻炼强度均达不到体育锻炼的要求。由此可见,中小学生体育的权利被忽视或侵害,已经不是个别现象,长此以往,后果必将十分严重。
一、农村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缺失的现状
1.接受体育权利的缺失
接受体育是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重要内容,体育课程质量是保障学生接受体育权利的集中体现。然而,农村体育课程教学时间不够,教学质量无保证已经司空见惯。“放羊式”或“半放羊式”的体育教学随处可见。许多学生是喜欢体育但不喜欢体育课。
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权利的缺失
调查显示,农村中小学占80%以上的学校都没有体育运动训练队,运动训练队一般只有在有重大比赛的情况下临时组建;训练项目多以田径,篮球为主。有40%的农村中小学校一般都不举办体育比赛活动,也从不参加校外的体育竞赛活动。
3.使用体育场地器材权利的缺失
调查显示,一些社会体育场、馆以及学校自身的体育场馆很少对外开放,农村中小学生在双休日及假期体育活动无处可去。
4.要求配备合格体育教师权利的缺失
《体育法》第21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因此,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是保障中小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的关键。然而,渝东南地区经济欠发达,学校经费紧张,教师工资成为财政负担,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几乎每所学校都存在缺编缺员的现象,尤其以缺少体育教师为甚。调查显示:农村中学体育课由专职体育教师上课的只有70%左右,兼职或代课教师占30%,乡村小学60%的体育教师都是由班主任或者其他学科教师兼任。
二、农村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
1.对体育重视不够
家庭、学校、社会对体育工作的忽视是导致学生体育权利缺失的直接原因。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体育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学校领导、老师、以致学生自己都对体育权利没有足够的重视,出现了许多的错误认识,一是体育无用论。认为体育对学生无用,学生主要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学习成绩好,才算有出息和本事,体育再好,也是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体育对学校无用,体育不是升学考试的重要内容,体育工作好坏与学校关系不大,于是,就采用“口头上重要,行动上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对策来应付学校体育工作。二是体育代替论。一些人认为,农村学生经常从事生产劳动,与体育活动是一回事,体力劳动可以代替体育活动,学生没有必要参加体育学习活动。三是体育无力论。认为体育场地设施投资大,体育器材消耗多,需要大量的经费,国家不投入,学校无能为力。过分强调农村学校的困难,采取依赖国家和政府,消极等待的态度,缺乏维护学生体育权利责任感和紧迫感。
2.体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农村中小学大多处在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山区以及贫困地区,政府、学校投入体育的经费很少,成为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重要原因。体育活动经费是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和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物质基础,虽然不能说有了足够的体育经费,就不会发生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事情。但是可以说,中小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害,几乎都与体育经费投入不足有关。经费不足造成学校体育器材和体育设施不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正是由于政府自身对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投入不足,基本条件不具备,而对学校、教师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听之任之。
3.体育教师地位不高
体育教师是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主要力量。由于长期以来,体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体育教师的权利时常得不到保障,使得体育教师不仅不能维护学生的体育权利,反而成为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主体。调查表明,体育教学活动一般在室外,并使用体育器械,所以发生教学事故的风险较高,体育教师工作压力大。
4.中小学生体育权利意识淡薄
体育权利不比其他诸如财产权利、生命健康权利等权利那样直接且很容易感受到它存在与否,学生体育权利意识不清楚也就在所难免。很多中小学生不愿意吃苦,自己就放弃了体育权利的行使。有的中小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就算知道自己的体育权利受到了侵害,也很少有学生主动维护自己的体育权利。
5.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颁布了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但是执行的力度很不够。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维护与依法治体的实际需要,呈现出明显的不完备、不平衡、不系统。加之,体育活动的效果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短期内无法显现侵害的后果,以牺牲学生的身体发育、健康成长为代价,似乎已成为人们共识,社会、学校、家庭已经习以为常,视而不见,熟视无睹,也为肆意侵害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大开绿灯。
三、维护农村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措施
1.高度重视农村学校体育,切实保障学生体育权利
农民是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农民的子女即农村中小学生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因此,没有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很难保障农村中小学生的体育权利。首先,政府、学校、教师要转变对体育的不正确认识,广泛动员家长和全社会支持、关心中小学体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要加强学生参加体育锻炼重要性的宣传,大力表彰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和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其次,要从增进广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战略高度来落实和维护学生的体育权利。中小学体育活动要普及化、经常化,要端正中小学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面向广大学生的体育课、课余锻炼和课外活动上,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锻炼时间。其三,建立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监督激励机制,加大对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使侵权行为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
2.加大体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学所需
目前农村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中小学体育卫生经费必须纳入财政拨款项目,要明确规定体育卫生经费在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并且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政府要按国家制订《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中规定,有计划地分步骤建设中小学体育场馆和配备体育器材;要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器材的行为。在特别边远山区的农村学校,应该修建必要的场地,配备基本的器材,让学生有地方进行锻炼,有器材可以利用。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发展经济,增加体育经费的投入,促进农村学校体育的发展。
3.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体育教学
针对目前农村学校缺乏专职体育教师的现状,要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引进,给予农村体育教师适当的特殊补贴。要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在地位、待遇都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为体育教师培训提高创造条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只有当教师的权利受到重视,学生的体育权利才能得到维护。
4.完善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规范,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
目前针对中小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国家要尽早修订和完善有关法规,使学校体育管理要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将有关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规章制度法律化,以便更好地维护学生的体育权利,做到有法必依。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维护和监督,做到执法必严。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在发现有危害或侵害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发生时就要敢于主动维护学生享有的权利,做到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王岩芳等.论体育权利的内涵及实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
[2] 李宁.论学校体育中学生的体育权利.兰州学刊.2005(6).
[3] 孙建梅.中小学体育的现状与思考.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2).
(责任编辑刘永庆)
一、农村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缺失的现状
1.接受体育权利的缺失
接受体育是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重要内容,体育课程质量是保障学生接受体育权利的集中体现。然而,农村体育课程教学时间不够,教学质量无保证已经司空见惯。“放羊式”或“半放羊式”的体育教学随处可见。许多学生是喜欢体育但不喜欢体育课。
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权利的缺失
调查显示,农村中小学占80%以上的学校都没有体育运动训练队,运动训练队一般只有在有重大比赛的情况下临时组建;训练项目多以田径,篮球为主。有40%的农村中小学校一般都不举办体育比赛活动,也从不参加校外的体育竞赛活动。
3.使用体育场地器材权利的缺失
调查显示,一些社会体育场、馆以及学校自身的体育场馆很少对外开放,农村中小学生在双休日及假期体育活动无处可去。
4.要求配备合格体育教师权利的缺失
《体育法》第21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因此,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是保障中小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的关键。然而,渝东南地区经济欠发达,学校经费紧张,教师工资成为财政负担,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几乎每所学校都存在缺编缺员的现象,尤其以缺少体育教师为甚。调查显示:农村中学体育课由专职体育教师上课的只有70%左右,兼职或代课教师占30%,乡村小学60%的体育教师都是由班主任或者其他学科教师兼任。
二、农村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
1.对体育重视不够
家庭、学校、社会对体育工作的忽视是导致学生体育权利缺失的直接原因。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体育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学校领导、老师、以致学生自己都对体育权利没有足够的重视,出现了许多的错误认识,一是体育无用论。认为体育对学生无用,学生主要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只有学习成绩好,才算有出息和本事,体育再好,也是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体育对学校无用,体育不是升学考试的重要内容,体育工作好坏与学校关系不大,于是,就采用“口头上重要,行动上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对策来应付学校体育工作。二是体育代替论。一些人认为,农村学生经常从事生产劳动,与体育活动是一回事,体力劳动可以代替体育活动,学生没有必要参加体育学习活动。三是体育无力论。认为体育场地设施投资大,体育器材消耗多,需要大量的经费,国家不投入,学校无能为力。过分强调农村学校的困难,采取依赖国家和政府,消极等待的态度,缺乏维护学生体育权利责任感和紧迫感。
2.体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农村中小学大多处在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山区以及贫困地区,政府、学校投入体育的经费很少,成为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重要原因。体育活动经费是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和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物质基础,虽然不能说有了足够的体育经费,就不会发生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事情。但是可以说,中小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害,几乎都与体育经费投入不足有关。经费不足造成学校体育器材和体育设施不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正是由于政府自身对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投入不足,基本条件不具备,而对学校、教师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现象听之任之。
3.体育教师地位不高
体育教师是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主要力量。由于长期以来,体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体育教师的权利时常得不到保障,使得体育教师不仅不能维护学生的体育权利,反而成为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主体。调查表明,体育教学活动一般在室外,并使用体育器械,所以发生教学事故的风险较高,体育教师工作压力大。
4.中小学生体育权利意识淡薄
体育权利不比其他诸如财产权利、生命健康权利等权利那样直接且很容易感受到它存在与否,学生体育权利意识不清楚也就在所难免。很多中小学生不愿意吃苦,自己就放弃了体育权利的行使。有的中小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就算知道自己的体育权利受到了侵害,也很少有学生主动维护自己的体育权利。
5.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颁布了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但是执行的力度很不够。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维护与依法治体的实际需要,呈现出明显的不完备、不平衡、不系统。加之,体育活动的效果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短期内无法显现侵害的后果,以牺牲学生的身体发育、健康成长为代价,似乎已成为人们共识,社会、学校、家庭已经习以为常,视而不见,熟视无睹,也为肆意侵害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大开绿灯。
三、维护农村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措施
1.高度重视农村学校体育,切实保障学生体育权利
农民是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农民的子女即农村中小学生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因此,没有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很难保障农村中小学生的体育权利。首先,政府、学校、教师要转变对体育的不正确认识,广泛动员家长和全社会支持、关心中小学体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要加强学生参加体育锻炼重要性的宣传,大力表彰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和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其次,要从增进广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战略高度来落实和维护学生的体育权利。中小学体育活动要普及化、经常化,要端正中小学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面向广大学生的体育课、课余锻炼和课外活动上,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锻炼时间。其三,建立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监督激励机制,加大对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使侵权行为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
2.加大体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学所需
目前农村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中小学体育卫生经费必须纳入财政拨款项目,要明确规定体育卫生经费在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并且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政府要按国家制订《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中规定,有计划地分步骤建设中小学体育场馆和配备体育器材;要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器材的行为。在特别边远山区的农村学校,应该修建必要的场地,配备基本的器材,让学生有地方进行锻炼,有器材可以利用。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发展经济,增加体育经费的投入,促进农村学校体育的发展。
3.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体育教学
针对目前农村学校缺乏专职体育教师的现状,要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引进,给予农村体育教师适当的特殊补贴。要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在地位、待遇都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为体育教师培训提高创造条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只有当教师的权利受到重视,学生的体育权利才能得到维护。
4.完善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规范,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
目前针对中小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国家要尽早修订和完善有关法规,使学校体育管理要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将有关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规章制度法律化,以便更好地维护学生的体育权利,做到有法必依。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维护和监督,做到执法必严。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在发现有危害或侵害中小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发生时就要敢于主动维护学生享有的权利,做到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 王岩芳等.论体育权利的内涵及实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
[2] 李宁.论学校体育中学生的体育权利.兰州学刊.2005(6).
[3] 孙建梅.中小学体育的现状与思考.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2).
(责任编辑刘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