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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诉讼法分立的内在原因在于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需要。而现代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早已不是传统观念上的那种局限于“私人”之间的狭义上的纠纷。“经济纠纷”实质是特定的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并无本质区别,理应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无需另立“经济诉讼法”.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民事纠纷的变化,对民事诉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只能是促进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动力,而不是分离民事诉讼内容、缩小民事诉讼的涵盖力、另立“经济诉讼法”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