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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主要有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其中,融资担保公司需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设立,保险公司从事担保业务需获得保监会的备案,银行从事的独立保函业务则需要银监会的批准。除了前述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外,无论,是民间借贷、金融借款还是涉及担保的融资租赁、保理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涉及到第三人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事项的,基本上是无偿担保。那么,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其与被担保人就收取担保费的约定即有偿担保是否因违反了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的规定而无效?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此应注意防范哪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