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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适应给付行政、福利行政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制度,行政契约已成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契约不同于合同,行政合同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容易引发理解上的争议,而行政契约的提法比行政合同更为准确。行政契约具有契约性和行政性两大基本属性,这两大基本属性间的辩证关系应当是“契约为体、行政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