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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新药物价格既涉及药品可及性,又直接影响制药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有效平衡,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文章通过研究日本创新药物定价制度(日本政府采用成本计算方式定价,兼顾考虑各种费用,具有高效性或高安全性),并客观评价对药品可及性的影响,旨在为我国创新药物定价提供政策建议。
关键词:创新药物;可及性;定价;药价基准
中图分类号:TF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0-0007-03
1 日本创新药物定价制度概述
定价方式的差异和政府管制模式的不同,是决定药物价格高低的直接诱因。日本政府根据《药事法》“凡是适合于医药保险的医疗用药品,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的规定,由日本药政局负责,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政府药品价格管理机制。
对于创新药物的定价,根据政府调查结果,首次定价从同种药品最低价格开始累计,加权平均至交易量的90%即为新药参考价格,每两年创新药物实行一次价格下调。申请上市的新药根据创新程度被明确细分为无类似药收载药品、有类似药收载药品和规格改进药品。
“无类似药收载药品”是指在“药价基准”中没有其相似药收载的创新药物,此类药品被认定为创新技术含量最高,日本政府采用成本计算方式定价,兼顾考虑各种费用。“有类似药收载药品”通过“类似药品价格比较法”进行核算,日本政府规定有多种基于基础价格的加算率,针对创新药物主要有两类:创新性加算,加算率为70%~120%,要求新药具有临床意义的新作用机制,具有高效性或高安全性,使疾病的治疗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实用性加算,其中分为两级,加算率为5%~30%、35%~60%,要求新药达到前述要求中的两项。而规格改进药品则采用规格间调整方式,并参比国外平均价格水平进行定价。
2 药物可及性概述
药物可及性(the accessibility of drugs)指的是人人能够承担药品的价格,安全地、实际地获得适当、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的相关信息。药品可及性主要分为可支付性和可获得性。
2.1 可支付性
药品可支付性(经济可及性,affordability)主要是从居民经济状况的角度来判断居民承受医疗服务费用的能力。可支付性评价的指标从可支付性作为患者的可支付能力(一般为可支配收入)的定义直接出发,患者扣除实际费用支出后的收入剩余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2.2 可获得性
可获得性是指患者能否及时获得所需的有效治疗药物,表现为创新药物的存在性。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药物上市国家、创新药物原研国。
3 基于对2004~2010年在美欧日上市创新药物价格比较的可及性分析
3.1 药品样本介绍
笔者选取2004~2010年在日本、美国、德国、英国四国均上市的22种创新药物,以其零售价格作为比较依据,并采用购买力平价(PPP)进行货币转换,拟结合所选取的创新药物样本数据,利用不同的评价指标评价日本国家药品可及性与美欧差异。
3.2 可支付性分析
3.2.1 药品平均价格。由于大多数国家对不同功效药品执行了差别补偿,不同药品的补偿比例往往也存在差异,因此对药品按功效分类,并通过计算每一类药品在不同国家的平均值,分别得出不同功效的药品在各个国家的价格。对上述22种药品按功效分成四类,计算其药品平均价格,由表1可看出,除抗高血压药日本略高于德国,其他3种药物日本的价格最低,德国紧随其后,英美价格较高。见表1:
3.2.2 药品可支付性指标。基于各国个人可支配收入尚且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因此笔者选取了2008年各国人均国民收入作为可支配收入的计算依据,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药品医疗保险自付比日、美、德分别为30%、25%和10%,而英国公民只需交6英镑左右处方费即可享受免费药品。根据2.1中公式,得22种药品的可支付性数值,据此再计算平均药品可支付性,由表2可见,德国和日本的药品可支付性最好。
3.3 可获得性分析
3.3.1 首次上市国家。一般而言,药品在某国上市越早,该国患者对该药可使用时间越早。根据对22个样本上市国家的调查显示,在美国首先上市的数量最多,为17个占总数的77%,其次为欧盟,并无样本在日本首先上市,详见表3。
3.3.2 原研国。与首次上市国家类似,药品研发能力显示的是一国药品创新能力,它可更进一步比较说明一国药品可获得性的高低。22个样本中15个为美国研发,占71%,其次为欧盟、日本,详见表3:
4 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新医改与基本药物目录的推行,药品价格监管机制尤其是创新药物定价机制将经历重要转型阶段。而创新药物价格既涉及药品可及性,又直接影响制药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日本药品定价制度通过一系列有效手段,确保了创新药物的可支付性;但由于严格的政府价格规制,也导致了企业创新性与美欧相比明显不足。
4.1 日本创新药物定价具有明显的政府导向性,实施全面、统一的价格管制政策
日本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以控制药品价格,药品上市、定价、医疗保险目录遴选与报销均由厚生劳动省负责,是从源头上控制药价虚高,并有效降低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不合理利润。与日本相比,目前我国药品的管制政策涉及的部门机构较多,不利于规范统一的创新药物市场秩序、保障患者利益。可以借鉴日本的政府规制方式,降低管理工作分散程度,实现科学监管。
4.2 日本具有明确的创新细分政策,根据创新程度的不同给予差别定价的方式
根据创新程度的不同,优质高效地将创新药物进行分类后给予差别定价,是平衡药品价值、促进研发与控制药品价格、抑制重复创新的重要保障方式。我国虽然对含有专利的创新药物进行单独定价,但目前仍未形成相对完整的评价方法和定价方式。因此,我国应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全面实现药品的质量差异和临床价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引导市场良性竞争,积极培育国内企业研发能力。 4.3 日本对创新药物采用“成本计算法”与“类似药品比较法”,鼓励高效创新与抑制重复研发并重
“成本计算法”在创新药物定价中考虑生产成本中高额的研发投入,体现对创新药物的鼓励政策,“类似药品比较法”对新药价格调整,将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关系更加合理化,以达到有效抑制低水平重复研发。我国目前针对专利药品采用了单独定价方式,但未形成完整的分类标准,并缺乏相应评价标准。就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方式根据专利药品拥有专利创新程度的高低,给予相应程度的激励政策。
4.4 严格的政府定价制度和严密的政府定价程序,降低了市场机制对创新药物的研发激励
根据前文可及性研究显示,政府长期对创新药物价格实行严密管制,对创新研发投入与产出产生了影响,与崇尚完全市场经济的美国相比在研发实力上明显落后,有损于日本医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培育。我国医药产业正处于转型期,应更加注重政府定价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如何根植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符合国情、切合发展需要的定价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保证药品可及性、关注民生问题的同时,兼顾医药企业发展创新水平的提高、充分考虑医药产业需要创新激励的政策需求,是现阶段我国制定创新药物定价制度的核心与要义。
参考文献
[1] 吴婷.国外主要药品价格管制模式的分析与借鉴[J].中国执业药师,2010,(9).
[2] 吴楚升.国外药品定价制度比较研究[J].广东药学,2004,14(2).
[3] Cook Trevor.The Protection of Regulatory Data in the Pharmaceutical and Other Sectors[M].Sweet & Maxwell,2000.
[4] 丁锦希,罗茜玮.日本创新药物定价机制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5).
[5] 徐兴祥.论影响药物可及性的因素[J].法治研究,2009,(6).
[6] 何敏媚,曾光,赵静,郭冬梅,朱文涛.药品可及性探讨[J].中国医药导报,2012,(1).
[7] 李方林,李新荣.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以提高药物可获得性[J].中国药业,2006,(11).
[8] 丁锦希,赵悦,顾海.法国创新药物定价政策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6).
[9] 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考察组.日本药品价格管理及启示[J].中国医疗保险,2011,(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药物研发科技投入与激励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IO CFX055)
作者简介:丁锦希(1971-),男,浙江乐清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药事管理教研室主任,医药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王颖玮(1988-),女,山东德州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周静(1989-),女,湖南株洲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经济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白庚亮(1989-),男,山东兖州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黄银芳)
关键词:创新药物;可及性;定价;药价基准
中图分类号:TF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0-0007-03
1 日本创新药物定价制度概述
定价方式的差异和政府管制模式的不同,是决定药物价格高低的直接诱因。日本政府根据《药事法》“凡是适合于医药保险的医疗用药品,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的规定,由日本药政局负责,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政府药品价格管理机制。
对于创新药物的定价,根据政府调查结果,首次定价从同种药品最低价格开始累计,加权平均至交易量的90%即为新药参考价格,每两年创新药物实行一次价格下调。申请上市的新药根据创新程度被明确细分为无类似药收载药品、有类似药收载药品和规格改进药品。
“无类似药收载药品”是指在“药价基准”中没有其相似药收载的创新药物,此类药品被认定为创新技术含量最高,日本政府采用成本计算方式定价,兼顾考虑各种费用。“有类似药收载药品”通过“类似药品价格比较法”进行核算,日本政府规定有多种基于基础价格的加算率,针对创新药物主要有两类:创新性加算,加算率为70%~120%,要求新药具有临床意义的新作用机制,具有高效性或高安全性,使疾病的治疗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实用性加算,其中分为两级,加算率为5%~30%、35%~60%,要求新药达到前述要求中的两项。而规格改进药品则采用规格间调整方式,并参比国外平均价格水平进行定价。
2 药物可及性概述
药物可及性(the accessibility of drugs)指的是人人能够承担药品的价格,安全地、实际地获得适当、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的相关信息。药品可及性主要分为可支付性和可获得性。
2.1 可支付性
药品可支付性(经济可及性,affordability)主要是从居民经济状况的角度来判断居民承受医疗服务费用的能力。可支付性评价的指标从可支付性作为患者的可支付能力(一般为可支配收入)的定义直接出发,患者扣除实际费用支出后的收入剩余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2.2 可获得性
可获得性是指患者能否及时获得所需的有效治疗药物,表现为创新药物的存在性。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药物上市国家、创新药物原研国。
3 基于对2004~2010年在美欧日上市创新药物价格比较的可及性分析
3.1 药品样本介绍
笔者选取2004~2010年在日本、美国、德国、英国四国均上市的22种创新药物,以其零售价格作为比较依据,并采用购买力平价(PPP)进行货币转换,拟结合所选取的创新药物样本数据,利用不同的评价指标评价日本国家药品可及性与美欧差异。
3.2 可支付性分析
3.2.1 药品平均价格。由于大多数国家对不同功效药品执行了差别补偿,不同药品的补偿比例往往也存在差异,因此对药品按功效分类,并通过计算每一类药品在不同国家的平均值,分别得出不同功效的药品在各个国家的价格。对上述22种药品按功效分成四类,计算其药品平均价格,由表1可看出,除抗高血压药日本略高于德国,其他3种药物日本的价格最低,德国紧随其后,英美价格较高。见表1:
3.2.2 药品可支付性指标。基于各国个人可支配收入尚且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因此笔者选取了2008年各国人均国民收入作为可支配收入的计算依据,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药品医疗保险自付比日、美、德分别为30%、25%和10%,而英国公民只需交6英镑左右处方费即可享受免费药品。根据2.1中公式,得22种药品的可支付性数值,据此再计算平均药品可支付性,由表2可见,德国和日本的药品可支付性最好。
3.3 可获得性分析
3.3.1 首次上市国家。一般而言,药品在某国上市越早,该国患者对该药可使用时间越早。根据对22个样本上市国家的调查显示,在美国首先上市的数量最多,为17个占总数的77%,其次为欧盟,并无样本在日本首先上市,详见表3。
3.3.2 原研国。与首次上市国家类似,药品研发能力显示的是一国药品创新能力,它可更进一步比较说明一国药品可获得性的高低。22个样本中15个为美国研发,占71%,其次为欧盟、日本,详见表3:
4 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新医改与基本药物目录的推行,药品价格监管机制尤其是创新药物定价机制将经历重要转型阶段。而创新药物价格既涉及药品可及性,又直接影响制药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日本药品定价制度通过一系列有效手段,确保了创新药物的可支付性;但由于严格的政府价格规制,也导致了企业创新性与美欧相比明显不足。
4.1 日本创新药物定价具有明显的政府导向性,实施全面、统一的价格管制政策
日本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以控制药品价格,药品上市、定价、医疗保险目录遴选与报销均由厚生劳动省负责,是从源头上控制药价虚高,并有效降低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不合理利润。与日本相比,目前我国药品的管制政策涉及的部门机构较多,不利于规范统一的创新药物市场秩序、保障患者利益。可以借鉴日本的政府规制方式,降低管理工作分散程度,实现科学监管。
4.2 日本具有明确的创新细分政策,根据创新程度的不同给予差别定价的方式
根据创新程度的不同,优质高效地将创新药物进行分类后给予差别定价,是平衡药品价值、促进研发与控制药品价格、抑制重复创新的重要保障方式。我国虽然对含有专利的创新药物进行单独定价,但目前仍未形成相对完整的评价方法和定价方式。因此,我国应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全面实现药品的质量差异和临床价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引导市场良性竞争,积极培育国内企业研发能力。 4.3 日本对创新药物采用“成本计算法”与“类似药品比较法”,鼓励高效创新与抑制重复研发并重
“成本计算法”在创新药物定价中考虑生产成本中高额的研发投入,体现对创新药物的鼓励政策,“类似药品比较法”对新药价格调整,将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关系更加合理化,以达到有效抑制低水平重复研发。我国目前针对专利药品采用了单独定价方式,但未形成完整的分类标准,并缺乏相应评价标准。就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方式根据专利药品拥有专利创新程度的高低,给予相应程度的激励政策。
4.4 严格的政府定价制度和严密的政府定价程序,降低了市场机制对创新药物的研发激励
根据前文可及性研究显示,政府长期对创新药物价格实行严密管制,对创新研发投入与产出产生了影响,与崇尚完全市场经济的美国相比在研发实力上明显落后,有损于日本医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培育。我国医药产业正处于转型期,应更加注重政府定价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如何根植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符合国情、切合发展需要的定价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保证药品可及性、关注民生问题的同时,兼顾医药企业发展创新水平的提高、充分考虑医药产业需要创新激励的政策需求,是现阶段我国制定创新药物定价制度的核心与要义。
参考文献
[1] 吴婷.国外主要药品价格管制模式的分析与借鉴[J].中国执业药师,2010,(9).
[2] 吴楚升.国外药品定价制度比较研究[J].广东药学,2004,14(2).
[3] Cook Trevor.The Protection of Regulatory Data in the Pharmaceutical and Other Sectors[M].Sweet & Maxwell,2000.
[4] 丁锦希,罗茜玮.日本创新药物定价机制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5).
[5] 徐兴祥.论影响药物可及性的因素[J].法治研究,2009,(6).
[6] 何敏媚,曾光,赵静,郭冬梅,朱文涛.药品可及性探讨[J].中国医药导报,2012,(1).
[7] 李方林,李新荣.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以提高药物可获得性[J].中国药业,2006,(11).
[8] 丁锦希,赵悦,顾海.法国创新药物定价政策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6).
[9] 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考察组.日本药品价格管理及启示[J].中国医疗保险,2011,(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药物研发科技投入与激励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IO CFX055)
作者简介:丁锦希(1971-),男,浙江乐清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药事管理教研室主任,医药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王颖玮(1988-),女,山东德州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周静(1989-),女,湖南株洲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经济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白庚亮(1989-),男,山东兖州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黄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