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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破产企业的司法实践给律师实务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作为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参与者,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及清算组搞好清算工作是律师实务面临的新课题。笔者曾作为中南航空企业集团、湖北国华家电有限公司、湖北中南石材有限公司等三家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组组长,在破产清算工作实践中,深感有关的法律问题尚须进一步探讨。一、关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应从该企业的注册资金入手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这一规定表明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