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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多元论的视野看,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很多的相同性。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冲突。国家法注重统一性而难以关照到特殊性和回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国家法不足的特点决定了对回族习惯法不能一概予以消除,而应当寻求二者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在立法层面上,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回族习惯法,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在司法层面上,既要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自觉运用回族习惯法资源,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