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旨在以校企合作办学的内涵、意义为基础,通过调查兵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现状,分析兵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中的影响因素。
关键词: 兵团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发展现状
自21世纪以来,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国家不但大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而且大力进行产业改造升级。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出现“技工荒”现象,高级技工类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已刻不容缓。因此,如何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力度,培养出企业急需的各类型技能人才,解决日益凸显的“技工荒”问题,成为当代企业和职业院校面临的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一、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内涵和意义
(一)校企合作的定义。
目前被大家接受普遍的定义:“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是指高职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在共同育人方面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优势互补的合作,是一种将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企业的各种资源整合,学校把课堂设置到企业,让学生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学习,企业把学生视为正式员工使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以培养适合企业或行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教育模式。”
(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内涵。
第一,它是教育与产业部门这两个相对独立部门之间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现代化大生产和科技进步基础上的结合,它既要遵循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又要遵循生产活动的经济发展规律。
第二,校企合作是一种双向主动参与的结合,是建立在双方内在需要的基础上的结合。校企合作,其实质是使高等教育与社会、生产融为一体,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
二、兵团职业院校办学模式
根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方式和层次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学校主导模式。
在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中,学校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处于辅助地位。由学校提出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并承担主要的教学任务,企业仅仅是按照学校教学计划,承担一部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企业参与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向学校提供所需的教育资源,如企业向学校捐赠实训设备和资金,建立校内实训基地,企业提供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作为学校的校外实训基地,企业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企业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目前,这种模式是兵团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
(二)校企联合模式。
在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中,校企双方处于同等地位。通过校企联合办学的方式,企业主动参与学校建设规划,共同培养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选择、培养目标的确定、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内容的确认等,都要企业与学校一起参与研究制定,企业与学校各自承担一部分的教学任务。在实践中,较多地采取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实现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由企业或行业的领导、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开展并指导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承担专业建设、培养目标、教学文件的研究审定等工作。此种模式由政府、企业和学校三方协作办学,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三)校企实体模式。
在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中,企业与学校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重新组建职教集团,并以职教集团这种实体的名义进行校企合作办学。企业以技术、资金、设备、场地等多种形式注入股份,企业是全方位、深层次的整体参与实体经营,在管理上实行一体化管理。企业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办学过程,承担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职能,分享办学效益。企业通过参与办学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参与职业人才培养已成为企业的分内之事。极少数兵团职业院校尝试此种合作模式。
三、兵团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校企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观、客观层面还存在一些因素,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目前的办学模式虽提出并鼓励“联合办学”的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欠缺,成因如下:
(一)学校自身认识不足,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入探究能力。
1.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理念认识不足。一种形式表现为“以工代学”,简单地认为把学生推到社会上实习就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最常见是“放羊式”的顶岗实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以学代工”,把工学结合等同于以往的“见识实习”,仍然强调学生以课堂学习为主,学生的综合技能得不到训练。由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必然会带来学校管理模式、教学体系的全面变革,对学校职能部门及专业教师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上好课,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因此,推进的过程还存在一定困难。
2.传统教学管理体系与校企合作不适应。首先,在教学管理运行中,由于行业、企业的参与,工学交替进行,必须做到工学过程科学,工学衔接合理,传统的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教学组织形式已经无法适应工学结合的要求。其次,由于教师习惯了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在下企业、进车间指导实训落实到每一门课程时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再次,在教学质量监控上,由于学生分散在不同的企业顶岗实习,实习成绩的考核很难统一标准,而且当前多数院校工学结合质量管理停留在末端检验阶段,缺乏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使工学结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科研能力不足。由于职业院校在师资水平、实训设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资源有限,职业院校无论是在产品设计研发方面,还是在技术革新改造方面,科研能力都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造成了教科研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脱节,跟不上企业产品研发与技术革新的发展速度。因此,要釆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职业院校的教科研能力,促进校企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政府缺乏有关政策的细化。
1.法律依据缺乏。国家虽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但地方政府并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条例,规范、指导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更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从法律上对各自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尤其是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 2.宏观调控不力。尽管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共同组建校企合作协会,并开展了大范围的试验,但还需要在树立权威、精准的校企合作准则和指导手册方面加大力度。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造成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的充分协调,校企合作主要靠“关系和信誉”建立,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难以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另外,政府对参与合作的企业奖励力度还有待加强,没有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利益进行充分保护;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机构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工作,以致一些项目很难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力支持。
(三)企业缺乏主动性。
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方案的接受与否需要由整体和个体利益两方面决定。在整体利益上,如双方均能积极、主动参与,则有利于学校培养出高质量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且对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整体优化有着重要意义;从个体利益来看,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个体的企业一方,因为总是过于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导致企业个体不愿意与学校合作,总想着别的企业能为它提供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实际上,企业到人才市场去招聘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比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双方共同培养出来的应用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要高很多。在校企合作办学的实践中,一般是学校处于主动地位、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常常是学校主动走出去联系合作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企业则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合作。已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主要集中与学校在学生顶岗实习、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员工技能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而企业所得到的利益则体现为获得了稳定的人力资本来源,这是企业自身所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现实问题。这种合作,缺乏良性循环机制,在校企资源的优化整合上还有欠缺,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校企合作的目标还存在很大差距。
参考文献:
[1]课题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研究与实践[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2]湛东亮.发展兵团职业技术教育基本途径探讨[J].兵团教育与研究,1992(2).
[3]涂舜.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研究——以广东省中山市技师学院为例[D].硕士论文,2012.10.
[4]丁金昌,童卫军,黄兆信.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2008(17).
[5]吴耀伟.高职教育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研究与探索[J].职业技术学院前沿,2010-11.
[6]杨学志.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新疆兵团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路径[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
论文来源: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院级课题《兵团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实践研究》(课题编号ZY2012-3)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兵团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发展现状
自21世纪以来,我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国家不但大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而且大力进行产业改造升级。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出现“技工荒”现象,高级技工类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已刻不容缓。因此,如何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力度,培养出企业急需的各类型技能人才,解决日益凸显的“技工荒”问题,成为当代企业和职业院校面临的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一、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内涵和意义
(一)校企合作的定义。
目前被大家接受普遍的定义:“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是指高职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在共同育人方面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优势互补的合作,是一种将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企业的各种资源整合,学校把课堂设置到企业,让学生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学习,企业把学生视为正式员工使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和考核,以培养适合企业或行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教育模式。”
(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内涵。
第一,它是教育与产业部门这两个相对独立部门之间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现代化大生产和科技进步基础上的结合,它既要遵循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又要遵循生产活动的经济发展规律。
第二,校企合作是一种双向主动参与的结合,是建立在双方内在需要的基础上的结合。校企合作,其实质是使高等教育与社会、生产融为一体,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
二、兵团职业院校办学模式
根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方式和层次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学校主导模式。
在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中,学校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处于辅助地位。由学校提出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并承担主要的教学任务,企业仅仅是按照学校教学计划,承担一部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企业参与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向学校提供所需的教育资源,如企业向学校捐赠实训设备和资金,建立校内实训基地,企业提供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作为学校的校外实训基地,企业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企业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目前,这种模式是兵团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
(二)校企联合模式。
在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中,校企双方处于同等地位。通过校企联合办学的方式,企业主动参与学校建设规划,共同培养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选择、培养目标的确定、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内容的确认等,都要企业与学校一起参与研究制定,企业与学校各自承担一部分的教学任务。在实践中,较多地采取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实现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由企业或行业的领导、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开展并指导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承担专业建设、培养目标、教学文件的研究审定等工作。此种模式由政府、企业和学校三方协作办学,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三)校企实体模式。
在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中,企业与学校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重新组建职教集团,并以职教集团这种实体的名义进行校企合作办学。企业以技术、资金、设备、场地等多种形式注入股份,企业是全方位、深层次的整体参与实体经营,在管理上实行一体化管理。企业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办学过程,承担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职能,分享办学效益。企业通过参与办学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参与职业人才培养已成为企业的分内之事。极少数兵团职业院校尝试此种合作模式。
三、兵团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校企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观、客观层面还存在一些因素,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发展。目前的办学模式虽提出并鼓励“联合办学”的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欠缺,成因如下:
(一)学校自身认识不足,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入探究能力。
1.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理念认识不足。一种形式表现为“以工代学”,简单地认为把学生推到社会上实习就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最常见是“放羊式”的顶岗实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以学代工”,把工学结合等同于以往的“见识实习”,仍然强调学生以课堂学习为主,学生的综合技能得不到训练。由于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必然会带来学校管理模式、教学体系的全面变革,对学校职能部门及专业教师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上好课,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因此,推进的过程还存在一定困难。
2.传统教学管理体系与校企合作不适应。首先,在教学管理运行中,由于行业、企业的参与,工学交替进行,必须做到工学过程科学,工学衔接合理,传统的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教学组织形式已经无法适应工学结合的要求。其次,由于教师习惯了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在下企业、进车间指导实训落实到每一门课程时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再次,在教学质量监控上,由于学生分散在不同的企业顶岗实习,实习成绩的考核很难统一标准,而且当前多数院校工学结合质量管理停留在末端检验阶段,缺乏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使工学结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科研能力不足。由于职业院校在师资水平、实训设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资源有限,职业院校无论是在产品设计研发方面,还是在技术革新改造方面,科研能力都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造成了教科研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脱节,跟不上企业产品研发与技术革新的发展速度。因此,要釆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职业院校的教科研能力,促进校企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政府缺乏有关政策的细化。
1.法律依据缺乏。国家虽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但地方政府并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条例,规范、指导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更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从法律上对各自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尤其是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 2.宏观调控不力。尽管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共同组建校企合作协会,并开展了大范围的试验,但还需要在树立权威、精准的校企合作准则和指导手册方面加大力度。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造成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的充分协调,校企合作主要靠“关系和信誉”建立,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难以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另外,政府对参与合作的企业奖励力度还有待加强,没有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利益进行充分保护;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机构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工作,以致一些项目很难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力支持。
(三)企业缺乏主动性。
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方案的接受与否需要由整体和个体利益两方面决定。在整体利益上,如双方均能积极、主动参与,则有利于学校培养出高质量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且对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整体优化有着重要意义;从个体利益来看,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个体的企业一方,因为总是过于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导致企业个体不愿意与学校合作,总想着别的企业能为它提供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实际上,企业到人才市场去招聘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比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双方共同培养出来的应用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要高很多。在校企合作办学的实践中,一般是学校处于主动地位、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常常是学校主动走出去联系合作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企业则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合作。已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主要集中与学校在学生顶岗实习、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员工技能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而企业所得到的利益则体现为获得了稳定的人力资本来源,这是企业自身所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现实问题。这种合作,缺乏良性循环机制,在校企资源的优化整合上还有欠缺,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校企合作的目标还存在很大差距。
参考文献:
[1]课题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研究与实践[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2]湛东亮.发展兵团职业技术教育基本途径探讨[J].兵团教育与研究,1992(2).
[3]涂舜.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研究——以广东省中山市技师学院为例[D].硕士论文,2012.10.
[4]丁金昌,童卫军,黄兆信.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2008(17).
[5]吴耀伟.高职教育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研究与探索[J].职业技术学院前沿,2010-11.
[6]杨学志.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新疆兵团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路径[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
论文来源: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院级课题《兵团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实践研究》(课题编号ZY2012-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