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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互联网而发展的行业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富活力、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之一。文章通过对在网约车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合并中是否涉嫌垄断的分析中,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网约车这种新兴产业不能完全适用传统的《反垄断法》。文章通过对传统的《反垄断法》在网约车行业关于垄断认定时现有的规则、其存在缺陷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适用该种特殊行业垄断的认定标准,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