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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大及省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卫生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使卫生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轨道。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卫生厅把公共卫生立法工作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由省卫生厅起草经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发布了《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了《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卫生立法的体会和实施效果论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