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内有错男方起诉离婚何以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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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原告男方连续四次起诉到法院离婚,其中还有两次上诉,一次再审,结果仍然是法院不准离婚。为什么离婚这么难?法官是如何判决的?这背后有什么故事呢?
  长期分居感情破裂
  男方胡某和女方韩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历短暂的恋爱后结婚。婚后,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男方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聚少离多的生活和经常为家庭的琐事争吵不休,让两个人婚前的好感慢慢被消磨掉。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不但没有努力去修复感情裂痕,反而冷战越来越激烈,两人从夫妻变成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
  有一次,胡某晚上加班后回家,发现韩某深夜未归。渐渐地,他经过多次暗中观察,发现韩某背着他与异性交往关系暧昧。两人的矛盾开始逐渐加剧,经常闹得不可开交。
  2013年1月2日,韩某生育一子胡某乙。面对生下的儿子,胡某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的心里总是有个疙瘩,他怀疑孩子不是他亲生的。2014年5月9日,胡某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18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排除胡某为胡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这一检测结果,犹如晴天霹雳,胡某再也不能忍受,把压在心底所有的怒火全部爆发出来。男方认为自己常年辛苦赚钱养家,却落得背叛的下场,感觉无法再与女方共同生活下去了。女方则认为男方一直对家庭不关心,自己的情感受冷落,精神压力大。两人大闹一场后,感情彻底破裂。
  女方自杀不成摔成残疾
  2014年6月,女方韩某在家庭关系不和、精神备受煎熬的情况下离开了与胡某共同生活的家,来到娘家居住。女方由于无固定生活来源,常年独自一人带着年幼的孩子,造成情绪不正常、心理郁闷,因得不到及时疏导,精神方面出现了问题。
  2014年8月5日,娘家人带着韩某来到盐城市××医院,经医生检查后,诊断韩某为精神分裂症。8月7日,韩某病情发作,在精神恍惚、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在娘家跳楼致双下肢截瘫,生活不能自理,高额的医药费负担就一直落在女方身上。
  2014年9月,韩某的父母将韩某送到胡某处,胡某看见韩某的身体状况后,愈发觉得韩某是个累赘,因此态度强硬地拒绝让她回家生活。双方发生剧烈矛盾。女方父母无奈,只能求助于当地社区。10月8日,盐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一份证明:韩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4年9月10日准备回家,其丈夫不准其入门,韩某母亲打电话给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主任、派出所警官到场进行调解、劝说,但其丈夫仍不准其入门。此后韩某仍回娘家居住,由其父母照顾生活起居,并承担其医疗费用。
  男方四次诉求离婚均被驳回
  男方胡某由于长期与女方韩某分居,本来认为女方出轨,与外人生子,两人的感情就有问题,再加上女方患病、身体已经残疾,男方就更下定了决心要与女方离婚,摆脱这段婚姻。男方胡某于2014年12月、2015年10月、2016年11月三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韩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作出(2014)亭民初字第0197号、(2015)亭民初字第4307号、(2016)亭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均判决不准予胡某与韩某离婚。2017年10月,胡某第四次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男方仍不服,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仍驳回,判决内容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2382号案。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某与韩某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矛盾,被告有明显过错,对此应负较大责任。但胡某在韩某患病后未对其进行照顾看护,未尽到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之责,对夫妻感情不睦亦負有一定责任。但今后只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胡某对韩某进行照顾帮助,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韩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建立家庭,抚养孩子。作为夫妻理应为和谐幸福的家庭共同努力,目前被上诉人韩某患精神分裂症,上诉人应主动关心被上诉人,加强沟通,配合被上诉人的治疗。在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韩某存在过错,但被上诉人身患精神分裂症与上诉人胡某不无关系。希望双方打开彼此心结,增强互信,为妥善化解矛盾给予冷静期。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胡某与韩某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胡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判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意见
  胡某向江苏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自2014年9月开始与韩某就一直分居,早已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应判决离婚。江苏省高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胡某、韩某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逐渐产生矛盾,韩某存在明显过错,对双方感情不和应负较大责任。据胡某申请再审所称,虽然其对韩某患精神分裂症和双肢截瘫客观上并无关联,但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之责不能因之而免除。鉴于韩某一、二审审理期间患精神分裂症,且胡某申请再审中称当初起诉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婚生子非其亲生,一、二审法院为促使双方打开彼此心结、增强互信,为妥善化解矛盾给予冷静期,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无不妥。若胡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可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综上,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简单来说,当夫妻一方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应当进行照顾看护,不能逃避义务,否则法院将慎重考虑判决离婚的问题。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尽管孩子不是亲生的,女方出轨有明显过错,男方与女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其实早已经破裂,但是由于女方患截瘫和精神病,男方没有尽到扶助义务,因此起诉四次法院仍不判决离婚。男方连续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认为,虽然女方出轨并与他人生孩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是男方在女方截瘫后没有进行照顾看护,没有尽到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义务,对夫妻感情不睦也有一定责任。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有一定基础,日后有和好可能,因此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法院一直不判决离婚,对于男方来说确实很煎熬,早已死亡的婚姻一直无法解脱,这样的结果对男方来说确实很残酷。抛开道德层面的因素不谈,本案中男方的做法也存在明显问题,男方应该怎样做呢?
  1.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上诉再审都很难改变结果,还浪费了时间,正确做法应当是等一审判决生效后隔半年再次起诉。
  2.男方完全无视婚姻法规定的扶助义务,在女方患病后应当进行必要的照顾,至少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不应当完全置之不理,形同陌路。逃避扶助义务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和道德义务,而且加重了法官的反感,从而不判决离婚。
  3.如果女方确实患有精神病,应当申请法院追加女方的法定代理人(女方父母)参加诉讼,并积极寻求调解,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达成调解离婚,而不应当一味寻求法院判决。
  4.离婚无小事,在每一次起诉时都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做好开庭和调解各项工作,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与法官沟通,获得法官的理解和同情,而不能抱着对抗和一味蛮干的态度。
  走进婚姻,双方就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你是否愿意迎娶你身边这位温柔的姑娘做你的妻子,爱她、安慰她、尊重她、保护她,像你爱自己一样。在以后的日子里,不论她贫穷或富有,生病或健康,始终忠诚于她,相亲相爱,直到离开这个世界。”这句话在电影桥段里面经常听到,但是有多少人明白里面的真义?本案中四次起诉法院均不判决离婚,上诉法院、省高院也不准予离婚,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无错误。但是如果男方能够正视自己的责任,获得法院理解,法院判决离婚也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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