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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规定了缺陷商品(服务)召回条款,且未作特别排除规定,理论上召回条款同样适用于金融产品(服务),但新消法的召回条款与金融领域之间缺少过渡性制度作为桥梁,金融产品(服务)召回(简称“金融召回”)缺少更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现实中并未真正实施。本文在回顾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建设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召回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新消法”中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概述,重点对金融产品(服务)召回制度适用中存在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立金融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建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