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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义解释始终无法精确框定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用民法的营业概念诠释消费者则能查漏补缺.体现法律逻辑之美。“非专门性”“非营利性”以及“独立自主性”这三个行为特征是辨识消费者的核心要素。“非专门性”决定了消费者在合同缔结过程处于信息不对称、经验不丰富和交涉能力不对等的弱势地位;“非营利性”决定了消费者处于经济实力较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不利地位:“独立自主性”主要保证消费者具有独立地位。交易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消费者本人。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各项制度可将法人纳入受保护主体,在法解释学路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