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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通过实证分析有关市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在实体权利和程序规范上的制度建设经验,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