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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从经济法的市场监管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宏观调控法促进社会和谐,论述经济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简要阐述了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去年美国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的影响、我国在经济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呼吁更多的学者和经济管理部门加大经济法的研究与执行力度。
关键词 经济法 宏观调控 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
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经济法发展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法紧跟时代步伐,不畏艰难,逐步推进,为中国的经济法治、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们国家正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呼唤更多的学者和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加大经济法的研究力度势在必行。
一、社会年和谐与经济法密切相关
“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据史料记载,“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其后,德国、日本、苏联和美国相继制定过大量的经济法规。中国的经济法学是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兴起发展的一门新兴学科,虽然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无论是规模和速度,都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中国的经济法学者立足市场体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践,相继提出了各种新的经济法学说,并逐步形成共识,即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体系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市场监管法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构成,宏观调控法主要由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构成。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又可以说经济法是一个介于民法和行政法中间的法律部门,又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综观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史,经济法一直在承担着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使命。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也可以说是历史上第一批经济法,有的直接冠以“经济法”的名称,这批经济法对德国管理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的日本,根据美国旨意,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市场化和民主法律化的法律。其中财阀解散法的制定,不仅是为了让日本垄断财阀承担战争责任,更主要是为了把财阀集团中的大企业分割成竞争性的企业。在这个基础上,又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私人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在20世纪60年代,又制定了许多产业政策法。这些法律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同时也丰富和深化了日本的经济法规。然而,当经济法与社会现实不适应、甚至出现“硬伤”的时候,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害也是大的。去年源自美国的这场金融风暴,其恶化形势不能不令人深思,尽管其成因说法不一,但以下几点已为多数人所认同:一是房地产泡沫是危机的源头祸水;二是金融衍生品过多掩盖了巨大风险;三是美国金融监管机制滞后,致使“金融创新”犹如脱僵之马。现在这场风暴已演变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乃至改变着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美国前银行董事会主席肯尼斯,刘易斯被免职,贝尔斯登、美林、雷曼兄弟银行相继倒下,通用汽车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日本松下今年4月份宣布,公司将裁员1.5万人,关闭多家工厂。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今年8月24日报道,到今年年底英国技术性破产人数将达到101万,远远高于政府发布的统计数字。我国的经济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工业企业利润增幅继续下降,前5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速为20.9%,增幅同比下降21.2个百分点。这些问题固然与经济危机的多种因素有关,但美国的金融、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存在有严重的弊端是无可置疑的。这再次说明,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其他法律无可比拟的作用。
二、经济法通过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物质资源的分配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诸如奴隶主、地主等统治阶级利用手中的权力掠夺、霸占绝大部分资源,而给其他被统治阶级只留下极少部分资源;第二种是像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那样,让市场自发调节资源,优胜劣汰,优胜者赢得资源,劣汰者丧失资源;第三种是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由政府集中掌管社会资源,然后根据按劳分配等原则向全体人民进行分配,以期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公平分配。实践证明,这几种资源分配方式都存在严重的不足。那么,怎样的分配方式才是最佳的呢?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乃至付出沉痛的代价,最终发现是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分配方式。竞争告诫并规动人们,任何人要实现其所追逐的目标,只有通过诚实、公平、自由、文明的竞争,不得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滥用优势,否则就会被竞争淘汰。竞争使人更加完善,不断优化。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必须实行竞争。
那么,怎样开展,维护、实现市场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呢?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体现了国家对市场进行的微观和宏观调控。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列出了十一种行为。其中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经济宪章”的意义。特别是经济发展到今天,对我国市场主要存在着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经营者之间通过“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三种垄断形式将产生有效的防范、法治功能。
三、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社会和谐
市场毕竟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主体,权利多元,分散决策,追逐利益,难免混乱无序。虽然市场有时能够协调行动,但过程漫长,代价高昂,况且市场还不能完全如此。为了确保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必须实施宏观调控。比如产业结构问题。产业结构是一国国民经济各产业之间的构成关系,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可以说,产业结构优化了,经济才能协调,社会才能和谐。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呢?这就要求政府要根据市场普遍规律和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和合理的干预,规划自己的产业结构发展方略。
优胜劣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认为是经世济民的妙方良策。但社会革命的一般规律反复证明,无情地淘汰劣者,优者也胜利不了,不让别人生存发展的人,自己也不可能生存发展。人都有强烈的生存本能和愿望,当人们被逼上绝路的时候,会铤而走险,揭竿而起,反抗现有体制,引发社会动乱和革命。随着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已成为社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那么,政府怎样去履行这一重大责任呢?主要是通过财税法律制度进行。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改变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有助于缓和贫富悬殊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不和谐。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财政大力发展公益和福利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因此,财政法也是贫富调节法,利益平衡法,弱者保障法,也是和谐促进法。
人是一种生物性存在,人人持有相当的货币,以满足自己的衣食 住行才会有和谐社会可言。货币是交易的产物,如果货币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制约市场交易,影响市场运行;货币是财富的象征,如果货币不稳定,那么社会就不稳定;货币是经济的血液,如同血液出了问题那么身体就会出问题一样,货币出现了问题那么经济肯定要出问题,如果发生通货膨胀,人们争相挤兑,银行倒闭,金融危机,那么必然会引发社会危机。要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人们之间的货币分配要和谐,必须依法管住管好货币,我国金融法中的中央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制度、货币政策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等等目的就在于此。
四、加大经济法的研究与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但与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长足发展的要求,与形成规则、制定法典、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法学考量标准,还存在很大差距。目前,有些经济法研究与处于发展中的经济法的需求不相适应,没能站在相关联学科所达到的高度的大背景下审视经济法,有就经济法论经济法之嫌。有些被补充的新智识、被援引的新方法和被转换的新视角与经济法本体结合不紧。有些甚至认为经济法研究工作似乎完成了,没有充分认识到最主要的任务还没有开始,经济法的许多领域近乎处女地,急需开垦。如我们国家有没有必要、或如何、或何时制定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如何防止行政垄断?特别是对于我国的金融业来讲,这次可能是我国被此次金融危机边缘化的“好运气”,但应该承认我们的金融全球化水平相对较低,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又是一门年轻的科学,它要求我们必须要有求新、求深、求真的精神去研究它,勇于接受批评,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本质,把握真谛。
在加强经济法立法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经济法的实施。目前我国经济法实施显然不能象国外那样,有很大的独立性,如反不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现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是有难度的,一方面在中国现行体制下,难以独立执行,另一方面在反行政垄断方面,会出现行政机关反行政机关的不易和不力。法院的经济庭几乎没有审理过有关计划、预算、货币政策、垄断方面的案件,只是除婚姻家庭关系以外的经济纠纷,这说明经济法还没有真正实施。经济法实施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高,甚至一些法院领导没有学过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经济法实施程序不完善,下边有法不依,上边权力滥用的现象较为普遍。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措施不力。我们必须认识到经济法实施存在的这些障碍,探讨解决的对策,将经济法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实现经济法的预期调整功能。
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预言,18世纪是宪政的世纪,19世纪和20世纪是私法的世纪,21世纪是经济法的世纪。只要我们以科学的态度,认真研究,勇于创新,中国的经济法定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定能为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经济法 宏观调控 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
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经济法发展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法紧跟时代步伐,不畏艰难,逐步推进,为中国的经济法治、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们国家正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呼唤更多的学者和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加大经济法的研究力度势在必行。
一、社会年和谐与经济法密切相关
“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据史料记载,“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其后,德国、日本、苏联和美国相继制定过大量的经济法规。中国的经济法学是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兴起发展的一门新兴学科,虽然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无论是规模和速度,都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中国的经济法学者立足市场体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践,相继提出了各种新的经济法学说,并逐步形成共识,即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体系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市场监管法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构成,宏观调控法主要由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构成。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又可以说经济法是一个介于民法和行政法中间的法律部门,又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综观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史,经济法一直在承担着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使命。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也可以说是历史上第一批经济法,有的直接冠以“经济法”的名称,这批经济法对德国管理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的日本,根据美国旨意,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市场化和民主法律化的法律。其中财阀解散法的制定,不仅是为了让日本垄断财阀承担战争责任,更主要是为了把财阀集团中的大企业分割成竞争性的企业。在这个基础上,又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私人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在20世纪60年代,又制定了许多产业政策法。这些法律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同时也丰富和深化了日本的经济法规。然而,当经济法与社会现实不适应、甚至出现“硬伤”的时候,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害也是大的。去年源自美国的这场金融风暴,其恶化形势不能不令人深思,尽管其成因说法不一,但以下几点已为多数人所认同:一是房地产泡沫是危机的源头祸水;二是金融衍生品过多掩盖了巨大风险;三是美国金融监管机制滞后,致使“金融创新”犹如脱僵之马。现在这场风暴已演变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乃至改变着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美国前银行董事会主席肯尼斯,刘易斯被免职,贝尔斯登、美林、雷曼兄弟银行相继倒下,通用汽车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日本松下今年4月份宣布,公司将裁员1.5万人,关闭多家工厂。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今年8月24日报道,到今年年底英国技术性破产人数将达到101万,远远高于政府发布的统计数字。我国的经济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工业企业利润增幅继续下降,前5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速为20.9%,增幅同比下降21.2个百分点。这些问题固然与经济危机的多种因素有关,但美国的金融、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存在有严重的弊端是无可置疑的。这再次说明,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其他法律无可比拟的作用。
二、经济法通过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物质资源的分配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诸如奴隶主、地主等统治阶级利用手中的权力掠夺、霸占绝大部分资源,而给其他被统治阶级只留下极少部分资源;第二种是像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那样,让市场自发调节资源,优胜劣汰,优胜者赢得资源,劣汰者丧失资源;第三种是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由政府集中掌管社会资源,然后根据按劳分配等原则向全体人民进行分配,以期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公平分配。实践证明,这几种资源分配方式都存在严重的不足。那么,怎样的分配方式才是最佳的呢?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乃至付出沉痛的代价,最终发现是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分配方式。竞争告诫并规动人们,任何人要实现其所追逐的目标,只有通过诚实、公平、自由、文明的竞争,不得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滥用优势,否则就会被竞争淘汰。竞争使人更加完善,不断优化。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必须实行竞争。
那么,怎样开展,维护、实现市场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呢?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体现了国家对市场进行的微观和宏观调控。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列出了十一种行为。其中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经济宪章”的意义。特别是经济发展到今天,对我国市场主要存在着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经营者之间通过“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三种垄断形式将产生有效的防范、法治功能。
三、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社会和谐
市场毕竟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主体,权利多元,分散决策,追逐利益,难免混乱无序。虽然市场有时能够协调行动,但过程漫长,代价高昂,况且市场还不能完全如此。为了确保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必须实施宏观调控。比如产业结构问题。产业结构是一国国民经济各产业之间的构成关系,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可以说,产业结构优化了,经济才能协调,社会才能和谐。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呢?这就要求政府要根据市场普遍规律和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和合理的干预,规划自己的产业结构发展方略。
优胜劣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认为是经世济民的妙方良策。但社会革命的一般规律反复证明,无情地淘汰劣者,优者也胜利不了,不让别人生存发展的人,自己也不可能生存发展。人都有强烈的生存本能和愿望,当人们被逼上绝路的时候,会铤而走险,揭竿而起,反抗现有体制,引发社会动乱和革命。随着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已成为社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那么,政府怎样去履行这一重大责任呢?主要是通过财税法律制度进行。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改变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有助于缓和贫富悬殊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不和谐。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财政大力发展公益和福利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因此,财政法也是贫富调节法,利益平衡法,弱者保障法,也是和谐促进法。
人是一种生物性存在,人人持有相当的货币,以满足自己的衣食 住行才会有和谐社会可言。货币是交易的产物,如果货币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制约市场交易,影响市场运行;货币是财富的象征,如果货币不稳定,那么社会就不稳定;货币是经济的血液,如同血液出了问题那么身体就会出问题一样,货币出现了问题那么经济肯定要出问题,如果发生通货膨胀,人们争相挤兑,银行倒闭,金融危机,那么必然会引发社会危机。要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人们之间的货币分配要和谐,必须依法管住管好货币,我国金融法中的中央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制度、货币政策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等等目的就在于此。
四、加大经济法的研究与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但与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长足发展的要求,与形成规则、制定法典、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法学考量标准,还存在很大差距。目前,有些经济法研究与处于发展中的经济法的需求不相适应,没能站在相关联学科所达到的高度的大背景下审视经济法,有就经济法论经济法之嫌。有些被补充的新智识、被援引的新方法和被转换的新视角与经济法本体结合不紧。有些甚至认为经济法研究工作似乎完成了,没有充分认识到最主要的任务还没有开始,经济法的许多领域近乎处女地,急需开垦。如我们国家有没有必要、或如何、或何时制定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如何防止行政垄断?特别是对于我国的金融业来讲,这次可能是我国被此次金融危机边缘化的“好运气”,但应该承认我们的金融全球化水平相对较低,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又是一门年轻的科学,它要求我们必须要有求新、求深、求真的精神去研究它,勇于接受批评,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本质,把握真谛。
在加强经济法立法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经济法的实施。目前我国经济法实施显然不能象国外那样,有很大的独立性,如反不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现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是有难度的,一方面在中国现行体制下,难以独立执行,另一方面在反行政垄断方面,会出现行政机关反行政机关的不易和不力。法院的经济庭几乎没有审理过有关计划、预算、货币政策、垄断方面的案件,只是除婚姻家庭关系以外的经济纠纷,这说明经济法还没有真正实施。经济法实施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高,甚至一些法院领导没有学过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经济法实施程序不完善,下边有法不依,上边权力滥用的现象较为普遍。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措施不力。我们必须认识到经济法实施存在的这些障碍,探讨解决的对策,将经济法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实现经济法的预期调整功能。
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预言,18世纪是宪政的世纪,19世纪和20世纪是私法的世纪,21世纪是经济法的世纪。只要我们以科学的态度,认真研究,勇于创新,中国的经济法定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定能为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