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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市下发《关于加快实现海门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凡在海门市境内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护理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以收养海门籍老人为主,其床位在30张以上的运行正常的社会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和批准,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