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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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满足当事人的多元解纷需求和实现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在于引领、推动和保障非诉讼调解的发展.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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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满足当事人的多元解纷需求和实现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在于引领、推动和保障非诉讼调解的发展.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实现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目标,我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为此,我国应当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启动方式,完善调解协议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以及司法确认裁定瑕疵救济程序,完善诉前调解制度以拓展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完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以提升人民法院委派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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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青年”的兴起与城市化息息相关。“空巢青年”,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是家庭核心化后家庭资源聚集的可行性产物,是青年个性发展和主体选择的结果。在城市化进程中助推“空巢青年”的健康成长与发展,需要我们打破标签,树立对“空巢青年”的理性认知和正确态度,正视“空巢青年”面临的困难及潜在的风险,构建城市共同体,推动“空巢青年”向“筑巢青年”转变。
去年以来,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推行“一村一辅”警务机制,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提升农村社会治理能力,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群众安全感满意度。8月20日,副省长、公安厅厅
苏南农村调研发现,当地婚姻仪式中盛行“叫礼”,而非彩礼。叫礼仪式下,代际财产转移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从夫居住形式逐步消亡,妇女与男性在家庭权利和责任义务上是一种对等关系,妇女有命姓权和人情规则制定权。新的婚姻仪式的形成深嵌在当地村庄社会经济基础中,并家婚姻模式、较强的代际能力和妇女财产权的发展是叫礼形成的根本原因。叫礼预示着父权、男权的极大削弱,苏南地区形成的这种性别互惠关系值得关注和研究。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预防性制度,是涉案数最高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它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相比于其他垄断行为,涉及的执法环节多、裁量类型广、幅度大,因此执法机关遵守比例原则至关重要。从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反垄断法理论机制和执法实践情况进行反思,应当对现行《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限制性条件规则和违法责任制度进行修正。
欠缺对现行刑法的体系性考察,《刑法修正案(十一)》急于回应公众关切而频繁地将同种行为重复犯罪化,即竞合型犯罪化。刑法紧跟时事热点,从公共安全犯罪、社会秩序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概括性规范中分离出更为具体的规范,以此增设新罪。竞合型犯罪化本质上并未增加刑法规范的总容量,因无法填补立法空白而导致规范性不足,因存在重复评价而制造了刑法规范冲突。犯罪竞合根源于竞合型犯罪化的衍生效应,求诸于理论构建而处理犯罪竞合问题只是权宜之计,从根本上说,回溯至立法层面减少或避免将刑法已经禁止的行为重复犯罪化才是最佳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把速裁程序建设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的意图。但现有改革思路未能跳出简易程序的框架,且囿于现行法的规定,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尚未证成。独立速裁程序正式制度化的前提,是揭示其不同于简易程序的本质特征。速裁程序与略式程序有很高的适配性。运用略式程序基本原理,以当事人对实体问题没有争议为前提,在审理程序、裁判效力性质、程序保障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独立的速裁程序规则。以速裁程序构建为抓手,系统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有助于提高改革的系统集成效应。
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长期低迷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完善小额程序纳入改革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方式是法定适用,适用率的高低取决于法定适用的状况。法定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法院法官担心一审终审的小额程序会带来涉诉信访。在各项改革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法定适用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当事人合意适用的状况依然不理想。小额案件的金额标准大幅度提升和小额案件的程序进一步简易化后,应当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改变败诉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的做法,赋予当事人更有效的救济手段,才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的时间要素加以细化,即“合理时间”是界定劳动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时间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理时间”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并无边界,这使得劳动者对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没有明确预期,也造成了法务工作人员的困惑。如何对“合理”二字作出符合文本意义和立法目的的解释,是消解这一困惑的关键。
我国《民法典》第五章对商事权利作了规定,但该规定纯属为贯彻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而设,对商事权利的法律适用不具有实质意义。商事权利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特殊性与独立性的内涵、外延阐释,可谓理解商法特殊性与独立性的钥匙。我国亟待确立商事权利理论体系,推动商事权利制度体系化,促使我国商法学科体系与规范体系走向成熟。商事权利可分为商事财产权和商事人格权,又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商事权利和具体商事权利。某些商事权利,如商事留置权、商事承租权,虽然具有典型性,但因其仅存在于特定的商事关系中,不属于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事关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印度是中国的邻国,也是南亚次大陆最有影响力的国家,作为“一带一路”所经过的节点国家,其态度对“一带一路”倡议在南亚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影响。“一带一路”推行以来,印度国内对“一带一路”的态度出现了由谨慎观望到消极对冲的转变,这对“一带一路”建设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大多数印度学者主要是从现实主义“竞争论”和自由主义“合作论”两个范式对印度态度的转变进行了阐释。现实主义论者认为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