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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分析比较关于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体例的基础上 ,进一步吸收借鉴德国破产立法成功经验 ,剖析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诸多需要检讨之处 ,放弃现行破产法对“不能清偿”所附加的不合理限制 ,主张把“债务超过”和“支付停止”作为清算中法人破产的独立原因 ,适用于所有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并在破产程序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