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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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确保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是当今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天津市现行违法建设项目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从限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违法建设单位强制措施及推进规划管理信息化进程三个方面探索了提高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效率的途径,并据此形成完整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从而保障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违法建设监督管理体系
  
  
  一、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研究的背景
  (一)天津市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现状
  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共同构成了规划管理工作的三个主要环节。其中,规划监督作为规划管理工作的最后一环,对于优秀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以及维护城市健康发展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天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活动全面铺开,传统以人力密集型为特点的执法监察手段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無法实现共享,制约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升,难以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对执法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近期,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数量有上升趋势,一家单位多次违法以及恶意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鉴于此,当前亟需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调整现行以人力密集型为特点的执法监察方式,建立一整套适应新形式发展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现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存在的问题
  1.违法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在全市范围内,各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案件时,对案件违法性质相似的判定及行政处罚标准存在差异,自由裁量权较大;
  2.执法监察人员编制不足。部分区县辖区广大,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编制不足,面对辖区内为数众多的建设活动,采用传统方式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现有的人员配备显得捉襟见肘,为违法建设案件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带来一定困难;
  3.信息化程度低。传统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长期采用人工方式,信息化程度不高,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无法共享,各区县规划主管部门缺乏横向的沟通、联系,导致;
  4.监督环节相对薄弱。当前,市局对区县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只能通过定期的统计报表及半年或年终片会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大部分案件的具体办理流程及处罚标准则难以全面、及时的掌握,致使市局对区县(分)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一)调查分析我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借鉴其他兄弟省市在查处规划违法建设案件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做法;
  (三)研究制定违法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方案,建立违法案件查处系统辅助执法监察工作;
  (四)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制度,构建符合天津实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
  三、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一)技术路线
  1.资料收集、整理:调查我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现状,了解现行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获得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
  2.分析研究:对现行违法案件查处中出现的问题,探寻其制度根源。
  3.完善制度:针对现实问题,修改、完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4.沟通协调:形成初步成果,通过座谈等方式,与有关专家和基层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改善成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研究方法
  1.调查研究法:通过实地调研、电话联系兄弟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当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流程及制度建设情况;同时,通过与区县(分)局的座谈,摸清基层单位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现实做法,并掌握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获得第一手研究资料。
  2.跨学科综合研究:依托法学、行政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方法及研究成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综合研究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
  3.对比研究法:采用横向对比的研究方法,比较我市与其他省市在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方面的异同点,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吸收、借鉴,构建符合我市需要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
  四、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探索
  (一)研究细化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提高行政效率、调动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为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异化提供了空间,往往成为引发行政争议的重要诱因。为避免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不透明引发的法律风险,有必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对原有的违法案件处罚标准进行细化:
  1.明确违法主体
  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全部囊括进来。
  2.违法性质的确定
  按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的不同,对违法行为性质进行区分:
  (1)按照建设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永久建筑”和违法建设“临时建筑”分为两类。
  在违法建设“永久建筑”类中,可根据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进度的不同,进一步分为“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已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小类。
  在违法建设“临时建筑”一类中,可进一步分为“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三个小类。
  (2)对设计单位或个人:违法性质可以其承接的建筑项目规模或市政线形工程长度作为分类依据。
  (3)对施工单位或个人:违法性质可分为“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两类。
  3.关于违法情形及违法事实的确定
  (1)在细化处理标准中可将违法主体是否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是否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作为判定违法情形主要的类别。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时常会形成违法建设实体,可按照其是否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作为划分违法情形及违法事实的首要类别,并可继续细分为“停止违法行为”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无法拆除”和“可以拆除”三类。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可依据常见的违法建设情形予以细分。例如,“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值”、“改变规划许可位置”、“间距、退线距离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等。
  (3)对设计单位或个人,在是否“配合调查工作”可进一步细分为“承接未取得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设计”和“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两类。
  4.关于处理标准的确定
  违法行为处理标准可依照不同的违法主体进行确定,并在法定范围结合其违法性质和违法情形分类划分出不同的比例,对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
  (1)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规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同时,为了达到对违法主体的警示和教育目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增设“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处理手段。
  (2)对设计单位或个人,可设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单位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停止直接责任人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罚款”。
  (3)对施工单位或个人,可设定“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研究违法建设单位制裁措施,编制规划违法单位名录
  随着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数量有所上升,一家单位多次违法,并且恶意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对同一单位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前再次违法的情形缺少法律依据,导致规划执法工作处于被动。为扭转这一局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立“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工作原则,可通过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梳理,编制出规划违法单位名录,将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全部纳入其中,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以此,进一步加大规划违法行为的执行力度。
  1.适用范围
  违法单位名录属于规划管理部门的内部使用文件,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规划审批、许可文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划违法单位名录在局域网系统内进行公布的,区别于规划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履行情况在外网上的公开。
  2.规划违法行为的界定
  违反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设计行为和城乡规划编制行为均可视为规划违法行为。因此,与之对应的规划违法单位包括:违法建设单位、违法设计单位和违法施工单位。
  3.停办规划许可、审批的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逾期拒不履行决定的,为树立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对下达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行为,书面报告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2)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违法单位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做法,将导致执行环节、执行周期和执行成本的增加。因此,在违法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单位在办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申请。
  此种途径在有效的遏制违法单位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做法的同时,也达到了对违法单位的警示和教育目的,树立起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并可对违法单位未来的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三)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
  市局在2008年已实现了全市域范围内的规划业务联网审批办公,具备了推广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的网络、平台基础。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掌握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进度,改变传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作业方式,提升工作效率,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1.系统建设内容
  (1)实现违法案件查处的网上办公;
  (2)实现在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中共享业务系统的各种信息;
  (3)实现对违法案件查处的查询和统计;
  (4)实现数据共享:区县数据共享、业务数据共享、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共享、违法单位名录数据等,并达到数据的一致和唯一;
  (5)实现违法案件查处的系统督办和人工督办;
  (6)形成监督管理业务的市局、分局两级互动办公、信息共享;
  (7)由业务处理逐步转向辅助决策。
  2.系统设计框架
  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由违法案件查处和系统管理两大部分组成。系统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图1系统总体框架
  
  
  
  主要涉及的数据包含: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数据、业务系统数据、GIS数据。利用webservice集成了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及业务系统数据的数据访问及业务逻辑处理。GIS图形数据利用最新的ARCGIS 9.3进行系统整合,叠加违法案件查处带图作业图层及数据,开发相关功能,利用现有的城乡规划业务空间信息平臺,实现与项目不同审批阶段中的各相关图层进行叠加比对的功能。
  整个系统用户界面采用Flex+ASP.Net相结合的方式,利用Flex页面展现灵活、美观、无刷新的特点,为用户提供美观方便,可用性高的用户界面。
  图2系统功能框架图
  
  图3业务关系图
  
  
  执法监察人员通过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中直接提取“一网通”业务管理系统中当前正在办理的项目信息。
  通过对“一网通”业务管理系统中违法单位名录(“黑名单”)功能的修改,可以直接与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系统实现数据交互。若某项目确认存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则其将被列入“一网通”业务管理系统中“黑名单”当中,该项目也将被冻结,无法办理,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其它项目也将不再被受理,待该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方可从“黑名单”中移除,但违法历史记录将会被系统保留。
  3.系统建设功能
  系统主要包含两个大的功能模块:违法案件查处子功能模块以及系统自身的管理模块。 违法案件查处子模块:主要实现系统内办公工作流的发起、流转及结束功能,并实现对正在办理案件的督办管理功能,实现与“一网通”业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并与我局现有的城乡规划业务空间信息平台进行图形交互,利用实测图与审批图集的叠加比对,核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审批情况之间的差异,更直观的发现违法事实。除此之外,该功能模块,还负责对本系统内案件的查询、统计等付诸决策功能的实现。 系统管理子模块:为了提高系统日常维护效率,开发了系统日常管理功能模块,其中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管理、表单定制管理、节假日管理、数据管理七个管理模块,分别针对用户的增删、所属角色、权限分配、流程定制修改、表单定制修改、节假日时限、数据维护七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工具开发,使得维护管理人员最大限度的脱离代码和底层数据库对系统本身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结语
  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建成后,对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效率的提升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规划违法单位名录的制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一并纳入规划管理范围,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停止办理涉及该单位的其他在办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能够达到对规划违法单位的警示和教育的目的,从而树立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在违法案件处理方面:基于原违法建设查处标准,实现了案件查处标准的统一,减小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维护城市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违法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集案件查处、黑名单管理、图形操作、查验提醒及督办等功能于一体,实现了业务系统、图形系统与违法案件查处的数据共享,能够为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提供高效、实用、稳定的管理平台,同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大幅度提升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效率。
  
  
  作者简介:
  姜慧(1971—),女,天津人,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土地管理本科;
  陈曦(1980—),男,湖北武汉人,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工程师,武汉大学信息工程专业本科;
  刘庆文(1969—),男,河北定兴人,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处副处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律专业本科;
  袁鹏(1982—),男,天津人,天津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指挥中心副主任,天津师范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本科;
  陈靖(1984—),男,天津人,天津市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处科员,天津大学城市规划专业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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